[租賃] 租雅房沒有紙本契約 提早解約算違約?
事實經過:
前年7月我和另一位女生合租一間雅房,但房東並沒有讓我們簽任何紙本契約,
她說簡單一點就好,只有讓我們在一張寫了歷年其他房客的紀錄上寫下個人基
本資料,房東收走後也沒有給我們任何註明租屋規定的紙本契約,只有口頭上
說要租半年或一年,也只有口頭上聲明以每年6-9月為租約起始(因為6-9月馮畢
業季和暑假,她比較好找人)。
今年2月我跟房東說近期之內會候補到學校宿舍,也的確在3月中旬搬離租屋處。
因房東每兩個月來收租一次,當時已繳了3-4月房租,手邊也很多事情在忙,並
沒有向房東追究此事;房東一再強調要我去找新房客來頂替因我提早搬出的空
床位,不然我仍必須繳房租給她直到7月為止,也聲明如果介紹新房客成功會給
一些仲介費。
我為了能將床位提早租給別人,從2月份就陸陸續續幫房東找新的房客。但兩三
個月以來介紹了十幾位將近二十個人去看房間,全部失敗。現在心情挫敗、覺得
自己很倒楣也很笨,已完全不想做這種事情,也沒有時間當仲介。
上週房東收其他房客的5-6月房租,也要求我要付她這兩個月房租,因為7月租期
未到,而且還繼續叫我幫她找新房客。
問題:
1.我和房東之間沒有簽訂紙本契約,只有口頭約定租期,我提早搬走算是違約嗎?
若是違約,不是只要賠一個月的押金嗎?
2.我和房東的租金、租期、責任歸屬應該怎麼算?我在三月中旬已搬走,她有權力
依照口頭約定的租期來要求我付4-6月的房租嗎?
3.只要我有付房租,我應該有權利不讓她帶人去看房間吧(雖然我的東西已經搬光,
只剩另一位室友的)?
4.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文有明確規定呢?不知道能不能拿去向房東訴求我的權利...
感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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