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汽機車擦撞.簽空白和解書.對方態度不一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2/2/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開車沒事。
我方騎車被機車壓傷,腳踝腫大,救護車送醫拍x光後判斷為足踝扭傷,
輕微腦震盪,並要求2/6回診。
2/6回診檢查,醫生更改為「線性骨折」,需休息至少6週,估計3個月後才會慢慢好轉。
6週後(3/19)回診,狀況並沒有改善,醫生再建議休息6週不能走動。
再過6週後(4/30),情況有慢慢變好,腳仍腫脹,後兩個星期開始復健,
醫生建議不要多動,以休息為主,一邊復健。
5/3醫生覺得情況好太慢,安排5/8做超音波檢查。
※對方2/2當天有到醫院瞭解情況,知道足踝扭傷。
但之後對方可能沒有大礙便沒有再關心(對方聲稱有打電話~但我方並沒有收到)
所以不知骨折一事,直到4/30到對方家談和解才得知。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雙方車子都被對方移動。
剛好有警察經過現場,便上前瞭解。
當天對方先做筆錄(我方不在現場),後來員警到醫院與我方做筆錄(對方全程在旁邊)。
當我方做筆錄時,稱對方"沒有打方向燈",對方馬上制止說我方說謊,
我方做筆錄時有些說法對方也在旁否認,干擾筆錄進行,警方並沒有強力阻止和驅離。
反而我方有些說法被警方大聲質疑,認為我方說法不可能,筆錄上並沒有記錄這些說法。
警方和對方一再否認我方說法,引導筆錄內容。
最後筆錄以"對方開車緩慢駛行,沒有打方向燈"為主。
車禍現場因我方被機車壓在下方,我方稱不要移動現場,
但對方第一時間說他的車放在馬路邊會影響交通,所以立即移車,
移車後,才來關心我方,之後稱怕我方受傷出事,而將我方機車牽起並移至對方家門口。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聲稱只有強制險,沒有第三責任險,車子是她婆婆的,不能做主。我方有強制險。
事後各自聯絡各自的保險公司。
2/2當天,對方和其丈夫到醫院稱會完全賠償我方機車和醫療費用,態度不錯。
但立即要我方簽和解書,我方還在腦震盪不適中,並沒有同意。
2/2離開醫院後對方打很多電話來,問"有沒有好一點"~每通電話都是這句,講一下就掛。
隔天2/3早上,對方帶一名小孩馬上衝到我方租屋處,要我方簽空白和解書,
我方以等家人來後再討論拒絕,對方態度變強硬,要求我方先簽,並拿出筆。
我方拒絕,對方變動之以情,帶著小孩鞠躬道歉,稱昨晚惡夢連連無法入睡,
要我方先簽,事後內容再填,也稱一定會賠償,一邊哭訴......軟性態度
我方因還在腦震盪中腳腫痛不適,無法將對方送出門,對方賴著不走,
最後我方在空白和解書上寫資料簽名,但和解書上沒有對方寫的任何一個字,
姓名資料、賠償內容、簽名...什麼都沒有。
(我承認自己一時心軟又腦子不清~做了很愚蠢的事...)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直行,對方欲右轉路邊停車,雙方車速不明,還沒進行控告,目前無證人,
對方汽車右邊後照鏡斷裂、右前門有擦痕;
我方機車左邊有破洞,乍看之下沒損害
(但詳細不確定~因事故地點在南部,機車在南部,我方回中部休養)
我方有到交通隊辦理車禍報告書(非3000元的鑑定報告),
警方記錄"因雙方移動現場位置,各執一詞,無法研判分析肇事責任"
記錄裡面6張照片中,有4張是對方車子損壞的情況,1張我方的機車照,
1張遠方拍我們雙方車子的照片。
●對方2/2事故當天說會完全賠償、2/3也稱簽空白和解書是為了安心,會照賠。
2/3之後對方無音訊,但4/30雙方面談時稱期間都有打電話,
但我方說來電記錄沒有,對方說不是沒接就是關機轉語音。
4/30對方態度變差,大聲斥責協同的同事,罵其沒資格發言、不是我方發言人...
4/30知道我方骨折,便稱無第三責任險,無法完全賠償,
只以強制險能賠償的部份賠我方,其他部分賠我們2萬。
後又稱2萬都嫌多!
5/2對方及其丈夫輪流打電話來說他們不會賠任何一毛錢~輪流狂打電話...
5/3對方又傳簡訊稱為了我們去買保險~文字內容跳躍.交代不清
※另外,我方發現對方疑似患有精神心理問題,
事故當天不斷安輔對方激動的情緒,車禍當下先穩定她的緊張和焦慮,
對方才馬上叫其女兒出來大叫『妳樓上把爸爸叫醒,說媽媽撞到人了。』
之後才叫救護車和警方來協助。
後來對方到醫院,一樣焦慮緊張,影響筆錄,也是先安撫對方,對方干擾才變小。
對方2/3到租屋處要求簽和解書時,已經有一點問題了,
但我方當時身體狀況已無法安輔她,只想休息和安靜,所以才簽和解書。
4/30面談時,對方失控對我方同行人咆哮怒罵
5/3對方的文字已經無法讓我方明白她想表達的...
5/4對方到公所申請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要我方5/10出席
六、問題:
1.請問我方所簽的空白和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2.對方原本的說法和日後說法不同、態度也變差,也不再賠償,
我方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要求他照實賠償?
3.對方申請調解會在南部,我方可以改到中部嗎?
4.因對方地緣關係和經濟能力很好與當地警察認識有交情,
我方同事稱他們在當地行為很惡劣,我們在和解過程中需要怎麼預防和注意的地方?
5.若申請車禍鑑定報告發現我方有超速的話,我方還有勝率嗎?還能要求對方賠償嗎?
我方該如何做比較好?
6.若是鑑定報告是對方超速的話,我方該如何要求對方賠償?
7.對方精神的問題,我方是否能提出這一項質疑?
或者可以要求知道她當天有沒有吃什麼藥是會影響開車的?
8.若對方提出是自己精神問題造成,我方還能獲賠嗎?
在此情形下,調解或走司法過程時,我方需注意哪些地方?
9.對方若是無照駕駛,我方可以提出質疑查證再告對方嗎?
10.目前所有的收據都有留下,但面談過程沒有錄音,5/10進調解委員會時,
我方需要再準備些什麼有利的東西?該怎麼說比較好?
11.對方現在堅持要走法律,顯然已做好準備,若走司法,我方應該如何因應保障自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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