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夫妻贈與稅的疑問
事實:
阿公現在生病在家 在外有一筆土地 家裡也有一個自住戶 都是阿公名下
姑姑一直想把外面那一筆土地賣掉 說是怕被課稅 但如果把這土地跟房子都
過戶在阿婆名下 即使阿公在兩年內死亡還需要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嗎??
因為我看下面這兩條
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點被繼承人之配偶兩年內死亡轉移還是要付遺產稅
但看到第二十條第六項又說配偶互贈不列入
所以是死亡兩年內贈與不管是不是轉給配偶都還是要繳納遺產稅嗎?
還有多少錢以下免繳遺產稅呢?
第15條 (視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20條 (不計入贈與總額)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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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10.135.31
※ 編輯: s10052123 來自: 123.110.135.31 (04/2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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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是怕阿公會在兩年內就離開 就變成即使贈與也是要扣稅
那如果 有一筆錢已經從阿公那邊轉到阿婆那邊 即使這兩年內就離開
也會要扣到那筆錢嗎?
※ 編輯: s10052123 來自: 123.110.135.31 (04/2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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