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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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Fw: [新聞] 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時間: Sat Mar 31 16:44: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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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PTT (徵老婆>///<)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時間: Sat Mar 31 16:44:02 2012
※ 引述《monyan (廢健保救台灣)》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6998657.shtml#ixzz1qfzho4ur
: 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
: 【聯合晚報╱記者林進修/台北報導】
老實說啊
看到這新聞實在是有點悲傷
所以我去查了一下相關判決書 懂法律的應該知道怎麼查
判決書非常非常非常的長 我就不貼了
麻煩懂法律或懂醫學的鄉民
幫忙看看有沒有什麼可以聲援或是提出異議的吧
還是他判決真的合理 ?
個人外行 只能看新聞找判決書
但是你跟我說內容............我懂醬料 不懂醫科
內容我完全看不懂.......Orz
我們現在大概都20 30歲 了不起40歲的大叔 身體還很健康
不過未來總是會老會病會出事啊..
我在想要不要學朱學恆寄聲援信給醫生了..
看到這判決 感覺實在是有點慘啊..
從97年打到現在
也有辯護律師
卻還是被打爆...
我因為工作關係 也跑過台北地方法院幾次 跑法院的感覺很差啊..........Orz
麻煩懂法律或懂醫學的鄉民
幫忙看看有沒有什麼可以聲援或是提出異議的吧
如果他判決真的合理的話也麻煩您指點一下 因為外行真的看不懂判決內容..
【裁判字號】 99,醫上,11
【裁判日期】 101032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醫上字第11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陳仁傑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福德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巧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明鍾
呂志明
李傳輝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蔡振修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
20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陳仁傑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童綜合醫院與李明鍾、或童綜合醫院與呂志明、或童綜合醫院與
李傳輝、或李明鍾與呂志明與李傳輝應再連帶給付陳仁傑新台幣
伍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壹拾陸萬貳
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
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1年3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以上如任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就其履
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陳仁傑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上訴
部分,由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連帶負擔;陳仁
傑、陳福德及陳麗玉上訴部分,由陳仁傑、陳福德及陳麗玉負擔
。
陳仁傑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部分,由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
及李傳輝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陳仁傑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陳仁傑以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肆
仟元為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童綜合醫院、李明鍾、呂志明及李傳輝於執行標的物拍賣
、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伍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
為陳仁傑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陳仁傑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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