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侵權行為內的精神賠償
事實經過:
對方在執法機關內對在下公然侮辱,檢察官以刑法309條第一項起訴對方,並聲請簡易判決
問題:
A.
在下正在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爬文後對於精神賠償所需要的社經地位有不了解的地方
1.在下剛出社會三年,在某大公司擔任工程師
2.學歷為國立大學碩士畢
3.名下無房、但有x萬元存款及有價證券x萬元
請問撰寫事實及理由時,關於精神賠償是否列出上述三點來証明自己的社經地位?
或者該如何告訴法官,民法195條的非財產法益之損害賠償
B.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實及理由內需要再重申一遍犯罪事實?或者可寫
「犯罪事實及證據爰引檢察官所列之犯罪事實與證據」?
以上兩點疑問感謝各位協助或提出建議,如內容有不足需補充之處,還望提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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