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侵權行為內的精神賠償

看板PttLifeLaw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2/02/08 21:03),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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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對方在執法機關內對在下公然侮辱,檢察官以刑法309條第一項起訴對方,並聲請簡易判決 問題: A. 在下正在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爬文後對於精神賠償所需要的社經地位有不了解的地方 1.在下剛出社會三年,在某大公司擔任工程師 2.學歷為國立大學碩士畢 3.名下無房、但有x萬元存款及有價證券x萬元 請問撰寫事實及理由時,關於精神賠償是否列出上述三點來証明自己的社經地位? 或者該如何告訴法官,民法195條的非財產法益之損害賠償 B.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實及理由內需要再重申一遍犯罪事實?或者可寫 「犯罪事實及證據爰引檢察官所列之犯罪事實與證據」? 以上兩點疑問感謝各位協助或提出建議,如內容有不足需補充之處,還望提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47.42

02/08 21:33, , 1F
這有啥特別和一般人不同的社經地位??
02/08 21:33, 1F

02/08 21:52, , 2F
所以我不清楚精神賠償除了列舉社經地位之外,還有哪些?
02/08 21:52, 2F

02/08 22:12, , 3F
審酌社經地位好像是法官的工作與你無關
02/08 22:12, 3F

02/08 22:14, , 4F
你只要列舉出想要求償的項目與金額與大概說明原因
02/08 22:14,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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