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對方肇逃又沒誠意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1/12/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被害人多處擦傷,左手嚴重疼痛。有被救護車載到醫院。
對方沒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被害人倒地後將機車牽回路旁並報警;有做筆錄;這樣應該算破壞了...?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被害人有強制險,對方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示意圖:
│ │號誌:
│ │ ↑單向綠燈
│ │
│ │
│ │ ↓、←、→皆紅燈
│ │
──────┘ ⊙───────
(肇事逃逸)← ← ← ←←對方闖紅燈
↑
↑
──────┐ 苦┌───────
│ 主│
│ 急│
│ 煞│
│ 打│ ⊙為監視器
│ 滑│
被害人綠燈直行,看監視器時,對方是先停住等紅燈,然後忽然闖紅燈直行,被害人發
現時已經距離太近而急煞打滑。打滑倒地後自行牽車至路旁,並打電話報警。
有路人A幫忙記車牌,路人A跟肇事方同方向,證明肇事方闖紅燈,並幫忙當證人。路人B
跑去追肇事方並告知被害人因他而急煞打滑,肇事方認為不關他的事便不理會路人B而離
去(有監視器拍到他停車回頭看了一下又騎走)。路人B回頭告知被害人車牌及有告知肇事
方的事,被害人因想說已經有證人故沒有留路人B的資料,所以現在找不到路人B了。
被害人車速約30、40。 對方到警局後一直強調說沒闖紅燈,時速10。
六、問題:
1.被害人在警察局做筆錄到一半時,肇事方也被找到了,一到警局並無慰問關心被害人,
只一味強調無闖紅燈,時速為10,後來還找了某區長秘書,一位疑似里長的人來,並且
警局內有人對肇事方打招呼,筆錄做一做還跟他說裡面有點心請去裡面泡茶什麼的,然
後承辦員警便接到兩三通『關切電話』,不過承辦員警說這是公訴罪無法〝放軟一點〞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下有被河蟹的可能嗎?(離開時有收到交通事故當事人聯單)
2.肇事方到警局後完全沒誠意,一切的一切都是由所謂區長秘書和另一位老伯來談,一直
說他們有意願負責醫療、機車維修費,〝不斷〞的要求我們立刻和解,但肇事者完全沒
有表達意見(都由那兩位代為轉達),這樣到時候和解完,肇事者會不會又反悔說和解
不是他和我們談的?
3.因為被害人左手雖照X光沒問題,但到目前為止還是非常劇烈的疼痛,想等到身體完全
康復後再談後續;那車子維修費部份已請機車行估價,估價結果是12,000元,想請對方
一起去機車行看,還是只要給他看估價單就好了? 另外,有必要等到開始談到賠償、
刑民事問題後再修理,還是只要到時候再出示當初估價單即可?
4.事發到現在已三天,肇事者完全沒有一通電話關心,感覺不是很好。如果這樣提告的話
,需要請律師嗎? 肇事逃逸是公訴罪,這樣可以告過失傷害對嗎? 如果提告的話,
賠償部份是要在民事談? 民事罪名是什麼呢?或是在檢察官部份就會建議和解,這樣
和解筆錄視同判決,如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嗎?
5.這種情況需要去申請鑑定以知道責任歸屬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非常感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08.100
→
12/04 01:34, , 1F
12/04 01:34, 1F
謝謝意見:)
→
12/04 02:36, , 2F
12/04 02:36, 2F
請問S大你從哪裡認為我沒有查舊文呢?謝謝~
→
12/04 10:04, , 3F
12/04 10:04, 3F
我們也是這麼想的:)
→
12/04 15:07, , 4F
12/04 15:07, 4F
→
12/04 15:08, , 5F
12/04 15:08, 5F
看監視器時,對方衝出來已經離不到一公尺。要不是被害人車速慢急煞的住,對方恐怕
就被撞到了。不過一切還是先等30天後初步鑑定出來,謝謝你的提醒。:)
※ 編輯: vewgx 來自: 114.41.97.18 (12/04 16:50)
推
12/04 22:36, , 6F
12/04 22:36, 6F
→
12/04 22:38, , 7F
12/04 22:38, 7F
→
12/04 22:38, , 8F
12/04 22:38, 8F
→
12/04 22:39, , 9F
12/04 22:39, 9F
1.如果沒有做過功課,一般沒讀過法是不知道什麼是以刑逼民或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吧?
至少我在這場車禍前完全不知道有這種事情(或許是我沒常識)。
2.並且我爬文沒有看到對方可能有後台的情況下,是否有不了了之可能性的案例,只有對
方沒有償還意願時,可去申請強制執行等等。也沒有和解是由不相干的人(非保險公司
與肇事者有契約關係)來談的,若就此和解之有效性。
3.車禍文是很多,但查完發現自己有些問題並沒有得到解答時,PO文詳問有問題嗎?
或許車禍類型都差不多,但有些細節總不可能大家都相同吧!如果爬舊文就一切好辦的
話,就不需要發文問了,板上放一些案例給大家參考不就行了嗎?
S大不是當事者,你也不明白我們花了多少心力在思考如何處理這件事,所以請不要妄下
評斷,謝謝你!
※ 編輯: vewgx 來自: 114.41.97.18 (12/04 23:57)
→
12/05 00:50, , 10F
12/05 00:50, 10F
→
12/05 00:51, , 11F
12/05 00:51, 11F
→
12/05 00:51, , 12F
12/05 00:51, 12F
→
12/05 00:52, , 13F
12/05 00:52, 13F
→
12/05 00:53, , 14F
12/05 00:53, 14F
→
12/05 00:53, , 15F
12/05 00:53, 15F
→
12/05 00:54, , 16F
12/05 00:54, 16F
→
12/05 00:55, , 17F
12/05 00:55, 17F
→
12/05 00:56, , 18F
12/05 00:56, 18F
→
12/05 00:56, , 19F
12/05 00:56, 19F
→
12/05 00:57, , 20F
12/05 00:57, 20F
→
12/05 00:58, , 21F
12/05 00:58, 21F
→
12/05 00:59, , 22F
12/05 00:59, 22F
→
12/05 01:00, , 23F
12/05 01:00, 23F
→
12/05 01:01, , 24F
12/05 01:01, 24F
→
12/05 01:01, , 25F
12/05 01:01, 25F
→
12/05 01:02, , 26F
12/05 01:02, 26F
→
12/05 01:03, , 27F
12/05 01:03, 27F
非常謝謝你!! 我會好好參考你的意見的!! 謝謝!!
推
12/05 01:48, , 28F
12/05 01:48, 28F
→
12/05 01:49, , 29F
12/05 01:49, 29F
→
12/05 01:50, , 30F
12/05 01:50, 30F
→
12/05 01:51, , 31F
12/05 01:51, 31F
→
12/05 01:52, , 32F
12/05 01:52, 32F
→
12/05 01:53, , 33F
12/05 01:53, 33F
→
12/05 01:54, , 34F
12/05 01:54, 34F
所以現在想先等30天後的報告出來再說,我們這邊是有證人的:)
對方的發言人是公家機關的"某某長",我也不知道他們是有多大的權利...
※ 編輯: vewgx 來自: 114.38.80.114 (12/05 21:10)
→
08/11 05:10, , 35F
08/11 05:10, 35F
→
09/12 19:31, , 36F
09/12 19:31, 36F
→
11/01 20:48,
7年前
, 37F
11/01 20:48, 37F
→
11/01 20:48,
7年前
, 38F
11/01 20:48, 38F
→
12/25 19:41,
7年前
, 39F
12/25 19:41, 3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