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過失傷害罪
一、車禍發生日期:9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雙方皆受傷,對方手腳小擦傷
我傷比對方重很多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 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皆有保險 但對方不與我的強制險
保險公司談
五、事實經過:
晚間 我在台北車站附近與對方擦撞,我是後方車,對方雙載,我發現對方警急剎車
又想躲避,擦撞對方機車左後方,我向前滑行10m左右
應該都知道北車附近的速度根本快不起來
筆錄中有提到"對方警急剎車"
六、問題:但初步分析研判我"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無任何責任,
一周後對方要求私了
提一口價(幾乎可以買一台新車)否則提告,員警的意思是一個月後分析出來再談,
一個月不到對方提告
上調解會對方就是一頓ooxx 根本無法調解
我去裁決所,
裁決所說對方提告 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以暫時不能聲請,要請法院那邊聲請下來才有用
我想和解 但我還是學生沒有能力負擔費用
是不是不和解在法庭上我就會敗訴 會有前科?
以後若要聲請良民證是不是聲請不到或上面會有紀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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