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
事實經過:
今日開偵查庭,檢察事務官有提到偵查不公開,所以不可以做筆記,
也不可向他人透露開庭的狀況。
回家後查詢相關的規定,有發現:
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問題:
1. 這項規定只有提到依法執行勤務之相關人員,那一般人是否也受到相關規定的限制?
例如:一般民眾於開完庭後,是否可向外透漏自己的開庭狀況?
2. 如果確實不能任意透露,那是否可以與他人私下討論?
例如:與其他關係人(其他被告)或專業人士(律師等相關諮詢)討論開庭狀況細節。
3. 開庭日期與收到傳票與否等相關訊息,是否也受這個規定限制而無法任意透露?
例如:A公開表示自己收到傳票,幾號要開庭,被誰告,是否違反這個規定?
4. 如果一般民眾違反了這個"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例如:將自己出庭的狀況細節公開發表於網路上,大家都能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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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2.14.63
※ 編輯: ZephyrAvatar 來自: 111.242.14.63 (10/0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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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因為在開完庭後離開前有特別詢問檢察事務官,
問說是否可以向他人透路開庭的狀況,檢查事務官明白回應是不行,
所以才會來問。
※ 編輯: ZephyrAvatar 來自: 111.242.14.63 (10/0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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