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違反公司規定而離職及賠償簽約金之問題
事實經過:
小弟幫朋友發問,因朋友上班期間違反公司規定,細節略過不提,只能說拿來當作殺雞
儆猴的效果,而遭到公司開除的處分。
當初通過試用期及一年的任期之後,有簽了一紙兩年的契約,契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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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以下簡稱甲方) 擔任 BBB (以下簡稱乙方),所設立 XXXXXX職務,生效日自 XX年XX
月XX日 至 YY年YY月YY日,為期二十四個月,乙方每月支付新台幣 GGGG 元簽約金予甲方
,本合約期滿前一個月,未提出解約通知者,以視同再續約兩年論。
雙方本誠信原則,定訂本契約:
第一條:未到期前甲方不得停止或中止 XXXXXX 之職責,如因故離職,甲方應付違約金賠
償乙方損失之費用:
A:自簽約日起未滿十二個月,應以兩個月全薪金額,及簽約生效日至離職生效日期間乙
方所發出之簽約金。
B:自簽約日起滿十二個月,但未滿二十四個月者,應以一個月全薪金額,及簽約生效日
至離職生效日期間乙方所發出之簽約金。
第二條:甲方不得於休假日兼任其他工作。
第三條:乙方因人力規劃、業務或培訓人員需要,依內政部74年9月5日函示之顧主調動勞
工工作之五原則,對員工現職予以調動,員工對於合法之調動不得拒絕。
第四條:甲方於此服務期間內,有不利乙方之言行或洩漏甲方各項商業、業務機密、客戶
資料或其他有損其經營之行為,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請求賠償之要求,並立即終止其
XXXXXX 之職務,甲方不得異議。
第五條:甲方確實知悉以上規定,將以誠實勤勉之態度執行工作。
本契約正本一式貳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問題:
請問如果照這份合約看來,雇主主動開除員工的情況下,跟員工追討合約上的簽約金是
否合乎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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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4.3
※ 編輯: idealinreal 來自: 122.120.4.3 (10/04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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