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強制性交
事實經過:
恐龍玫瑰當道,不得不防備= =
問題:
一、如果和女方愛撫到一半,突然想要以性器進入他的性器
那是否得先口頭上先經過對方同意? 還是說只要兩造肢體有默契即可?
二、若對方先說不要,之後男方插入,女方身體又很配合
並無反抗動作是違反其意願,而構成犯罪?
三、若愛撫到一半,以後插進入對方性器,是否算是乘機性交猥褻罪?
四、"主觀上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欲行為"
若是一個阿宅猥褻正妹,那正妹並沒有被挑起性慾,是否會構成犯罪?
反之若是一個帥哥猥褻正妹? 為啥要被害人主觀引起性慾?
五、若對方先說要,但之後性行為時間實在太久了,女方突然變成不要
男方堅持要繼續,是否算違反其意願,而構成強制性交?
六、若在氣氛佳的時候想擁抱女方,但不知道女方究竟要不要
到底法律人該如何判斷是否會構成性騷擾= =?
總不可能要和女方合意並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擁抱接吻、發生性行為吧Orz
這年頭白X玫瑰當道,令我深感困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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