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地下室列為防空避難室的使用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雙胞)時間13年前 (2011/07/16 10:3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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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家住一樓,是將近三十年的房子, 當初是一樓連帶地下室一起買的, 所以這棟公寓的地下室是我家單獨所有,非整棟住戶共同持有。 我家內部有樓梯可以通往地下室,這是建築設計圖上就有的, 另外從公寓的公共樓梯也有往地下室的通道, 這個通道有一扇鐵門,平常我家都會將這扇鐵門上鎖, 因為過了這扇鐵門,裡面就是我家了。 一直以來地下室都是我家在使用, 最近有新搬來的鄰居檢舉我們家把公共樓梯往地下室的通道上鎖, 認為這是防空避難室,要求我家不得上鎖也不得使用地下室。 問題: 我家的地下室在起造的時候的確是設計為防空避難室, 但是因為我們有所有權,所以一直都認為由我們使用是很合理的。 如今遭到檢舉,建管處要求我們要開放這塊防空避難室, 即鐵門不能上鎖,並且也不能使用這塊地方, 但我家內部還有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完全開放的話我們住家安全如何獲得保障? 另,我家在民國七十三年建造完畢的時候, 建築法中規定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室的 102-1 條尚未增訂, 我在網路上查到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9 年度重訴字第 59 號」 裡面提到 四、經查: (一)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雖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 空間:::」,惟此規定係民國七十三年修法時所新增,故在此之前之建築物 ,縱起造人於規劃興建時開挖地下室作為防空避難室,亦不能遽認防空避難室 必然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系爭房屋於六十五年間即興建登記完成 ,此為兩造不爭的事實,且有使用執照上所載發照日期為六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可資佐證,故並不適用七十三年修正之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之規定,準此 ,縱依本件房屋使用執照所載,地下室之用途為防空避難室,亦不當然為區分 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而為原告及其它區分所有人所共有。 請問是否可以依此為據, 聲明我家有地下室的使用權, 因此可以上鎖並且合理使用呢?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9.127 ※ 編輯: twinschild 來自: 140.112.29.127 (07/16 10:33)

07/16 15:29, , 1F
純推!也有親戚遇過類似狀況.等答案.
07/16 15:29, 1F

07/16 18:18, , 2F
契約有寫明避難室是給全體住戶使用嗎?
07/16 18:18, 2F

07/16 23:00, , 3F
目前家中好像沒有契約,只有向政府調出來的我家對地下
07/16 23:00, 3F

07/16 23:01, , 4F
室的所有權證明.
07/16 23:01, 4F

07/17 02:22, , 5F
那有把地下室補登在你們家的權狀裡嗎?
07/17 02:22, 5F

07/17 13:10, , 6F
地下室本來就包含在我家的權狀中
07/17 13:10, 6F

07/17 14:49, , 7F

07/17 14:50, , 8F
可能還要再去申請"使用執照"吧
07/17 14:50, 8F

07/17 19:25, , 9F
我會再請家人去調閱或補登記相關資料, 感謝回答!
07/17 19:2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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