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詐欺案可結案了事?
事實經過:一兩個月前因合購物未收到且覺得主購所聲稱之"因無法控制之理由"
狀況非真,因此到警局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後有收到物品。
(過程在合購版#1DkDQ6Ih、#1DkbcuVS可參考)
問題1:收到承辦員警電話要在傳真文件上簽名,說要結案。
因為從來沒聽過這種狀況想請教版友這是正常的情形嗎?
因為是告對方詐欺,我以為是公訴罪,也不能撤銷告訴的,
怎麼會可以用結案收場?連處份書都不會有嗎
問題2:當初做筆錄時警察是說講個大概,把對方主要購成詐欺原因說明即可,
不用太詳細的過程,他說如果之後有需要再補證據就好,我想請問這個
部份是要怎麼提供給檢察官?還是根本不能這麼做?
問題3:詐欺案是否一定要出庭呢?如果不是的話,我是不是只有在開庭時才能
主張我的說法,補充我的證據?還是在開庭事前就能夠補充證據,如開
庭沒到時讓對方去跟檢察官證明她的說法為真?
問題4:和解書是否會成為讓對方有理由去說服檢察官有誣告或是承認自己說法有誤的
文件?
而和解書內容是否能要求對方承認自己在交代物品狀況及自己無法於
正常期限完成交易的情形上有所隱瞞,而成為詐欺有明確犯意之事實?
不好意思對法律不是太了解
如有觀念十分錯誤
請大家包涵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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