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想請問不定期契約的終止
事實經過:
我看了民法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
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
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
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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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屬於不定期契約,假設一次房租是繳一個月,日期以X月1日為起點,
那麼按照民法的話,如果我7月31日想搬走,我應該在7月1日前告知,繳交這個7/1-7/31
的租金。
那麼,假設我違反情況,7月1日前告知時,就表示7/15就想搬走,並只同意繳交半個月
的租金,我明白這情況是違法的,不過我想知道,房東面對這種情況時他可能會如何對
付?
以下是想到的對付方法:
1.扣留原先的兩個月份押金
(結果我只想到這個而已)
由於不清楚可能可行的法律途徑,因此想要請教專業人士,了解接下來可能發生的狀況
因為我當時這樣跟房東表示是否可這樣,他沒有反駁,我以為他默許了,沒想到之後跟
我反悔;懇請版友指點,感激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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