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起訴後、判決前是否還有和解的空間?
事實經過:
因為某個毀謗的指控 有八名被告聚集
其中有一名被告想要在檢察官宣布是否起訴前就跟原告達成和解
和解的條件金錢的部分對學生來說是挺高的一人一萬
但是法律顧問認為並非八個被告都真的涉及毀謗
有的人(包含我在內)從任何角度看都根本不成立
問題:
我提出,是否要等到檢察官決定哪些人被起訴之後再來跟原告談一次和解,
因為目前原告抓的幾個人都是很莫名的被告,如果這些人也要跟著賠說不過去
想請問如果是一般的毀謗罪,在檢察官做出起訴與否的處分之後,
還有即時和原告和解的空間嗎?
或者說檢察官起訴與否送出去之後就直接有簡易判決之類的 根本來不及再和解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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