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兩部機車擦撞
一、車禍發生日期:
99/1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皆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發現場為兩線車道,無路燈無十字路口及號誌,車速無超速,現場目擊者為交警
媽媽、B車友人、路人。
事發過程為A車與B車擦撞,交警媽媽說A車因某輛汽車自內車道些微的向外車道靠
因而連同些微向車道外靠(A車在外車道的左邊)導致碰撞,碰撞後A車向前方滑行
B車向右前方滑行,A、B兩車皆為右倒,A、B兩車倒下位置皆為馬路上,
事發後A車車主自行起來並將其機車遷至人行道,B車車主旁人攙扶至人行道後A車車
主將B車移至人行道(期間B車"可能"已先遭路人移動過)。
B車車主在友人陪同下至旁邊的醫院驗傷,A車車主自行步行至醫院驗傷,爾後警察至
醫院找到A、B車主進行簡單筆錄。
事後因賠償費用無法談妥,目前已進行至雙方互控傷害罪,A車車主在100/02製作筆
錄時自警察述B車車主先控告傷害罪,但在調委會上B車車主說她在100/04才提出傷害
告訴,近日內即對簿公堂。
六、問題:
1.B車車主事發後莫名其妙的多出一堆有的沒的病痛(腦震盪須開刀、腳趾骨折..),
求償金額從最先機車維修費7K至調解時提出許多賠償名目使賠償金飆升至5XXK,
想請問版友們這樣是否過度要求,以及只要賠償合理,屆時判決下來A車車主皆必
須負擔賠償費用??
2.A車車主在100/02作筆錄時警察提出B車車主已控告A車車主傷害罪,但B車車主說她
是在100/04才提出,請問中間"可能"出現哪些問題??
3.因事發時B車車主朋友剛好在場、賠償金額飆升等等原因,使A車車主"推測"B車車
主是否"設計"了這場車禍,請問此假設是否合理??又或以上原因該做何解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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