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交通罰單聲明異議
事實經過:
3月21日夜間行駛楊梅市中山北路過萬大路口後,等待四維二路的紅綠燈時
後方警車使用廣播叫我停靠旁邊
我一頭霧水,以為是只是單純的臨檢,配合停車
豈知警察一下車就直接講說你闖紅燈,把行照駕照拿出來,態度很差
講不到三句話,現場警察就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
警察說車上有錄影,而且有親眼目睹到
但是萬大路是個小路口,根本無法判定我是否有闖紅燈之嫌疑
而且對方並未提出錄影證明即直接開單
問題:
已有用楊梅分局的申訴方式提出申訴,已在19日寄官腔信件請依法裁罰
我有看一下如何提出聲明異議,要先裁決才能提出聲明異議
但送裁決的方式感覺就是申訴,那我手上已有楊梅分局的裁決單
應該就是直接提出聲明異議對吧?
根據早期的交通案件,只要有兩名員警的話,即使沒有用科學儀器證明,
即可直接開單?
如果有調閱一些申訴案件的話,是有看到申訴成功的案例皆是對方無法以科學方式證明,
並且舉發地點也無法明確證明對方能親眼看到闖紅燈
我沒有行車紀錄器,所以當然無法證明我方沒有闖紅燈
手上的錄影也只是對方未經我同意就直接錄影
為了自保也跟著錄,錄到的也只有他說的話:你知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嗎?
如果出庭地點在台北的話,那我當然是直接提出異議
但這樣看起來出庭地點應該是在桃園
而且我手上並沒有對我非常有利的證據
所以要放棄提出異議,摸摸鼻子認了?
只是覺得看到對方就是吃定你的態度,相當不服QQ
我看出庭還得沙盤推演一次,我沒有認識法律系的同學0.0
而且如果運氣不好,法官應該也會單聽警察之證詞,維持原判
希望各位板友給個建議,先說聲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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