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申請調解委員會的下一步....
事實經過:
在去年十月中因為開玩笑罵了朋友,後來在今年三月底時被他一狀告上地檢署
在上禮拜一時雙方有到地檢署去偵訊,最後訊後結果是檢察官要我們自己私下和解
要我們兩個29號再過去一次,瞭解我們和解的狀況,後來離開訊問室後
對方向我要了三個EMAIL信箱,說之後會用MAIL跟我談細節
結果現在過了一個禮拜,都沒有下落,想說這樣子下去不是辦法
於是中午就向鄉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事宜....
問題:
一開始我其他的朋友是建議我不要主動聯絡他,怕對方耍小手段並事後不承認
於是才今天去調解委員會申請,目前跟公所喬的結果是28號要幫我調解
28號到公所調解,29號再去地檢署讓檢察官瞭解情況
那麼我從現在起到28號期間我需要做什麼事?
需要試著跟他聯絡和解事宜嗎?
還是靜待28號的到來?
若對方28號不到公所跟我調解,那麼29號怎麼跟檢察官說?
是不是勢必再去地檢署報到一次還是就直接進入偵察程序呢?
需要怎麼作可以有誠意且又不被對方吃死的方法?
煩請各位幫小弟解答,感謝了..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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