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離婚夫妻財產歸屬問題 2
(後來又想到了一些問題,為求完整還是把先前的部分一併附上。)
我的朋友想要和她先生離婚,她的名下有一棟價值800萬婚後買的房子,當初購
屋時,有辦房貸,她媽媽幫她付了頭期款,剩下尾款的部分是由她先生付。離婚
時房子應該還是她的,就她媽媽所付的部分當然可以解釋為妻無償取得的財產,
依民法1030條之1自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問題是先生付的那一部份要如
何解釋?在沒有簽借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解釋為妻對夫的債務,離婚時,夫可
以提出請求;還是應該解為夫對妻的贈與,如此解釋的話,那又應該解釋為妻有
償取得之財產還是無償取得之財產?蓋因若是後者,夫無法請求,若是前者則可
以。
另外,她先生之前已有兩段婚姻,而且還和前妻生了一個小孩。若他們在離婚前,
男方將他婚後所賺的錢脫產給這個小孩,而且還是以小筆的金額分數次匯過去,
是不是就可以規避掉民法1030條之3第1項的規定?(新增部分如後)如果他也
知道這條,他只要現在趕快把戶頭中既有的錢轉過去,再加上從今以後他所賺得
錢直接進這個小孩的戶頭,他本人的戶頭上就不會再有任何轉出的紀錄,但他也
不急著跟你簽字離婚,等到5年期間過後再來離,到時候豈不是女方1毛都要不
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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