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我弟被列為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被告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哀莫大於心死)時間13年前 (2011/03/09 21: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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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弟去年在電玩小賣店工作了幾個月 有一次保智大隊警察來查 店內有非原廠的商品以及盜版遊戲光碟 並且在我弟的包包裡面 找到PS3電子狗及R4卡片等敏感物品 當晚我弟被當作現行犯移送 到目前為止 收過一次傳票 以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被告身份出庭 目前我弟已經離職 但在離職前有簽一份若工作不滿兩年 則要賠償10萬元的合約 問題: 1. 根據勞基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以及第9條 有繼續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那這份定期合約是否即使簽署也仍舊無效? 2. 筆錄上都說包包裡的東西是老闆給的(是測試用而無販售行為) 若是老闆不承認 而我弟又拿不出證據來證明 包包裡的東西是老闆給的 檢察官會去追究店裡負責人的責任嗎? 因為我弟只是給人家請的 私下並無販售的行為 3. 我弟現在被列為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被告 以他這樣的情形 法官可能會如何判決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To grammar even kings bo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00.58

03/09 22:12, , 1F
1.只有違反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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