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我弟被列為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被告
事實經過:
我弟去年在電玩小賣店工作了幾個月
有一次保智大隊警察來查
店內有非原廠的商品以及盜版遊戲光碟
並且在我弟的包包裡面
找到PS3電子狗及R4卡片等敏感物品
當晚我弟被當作現行犯移送
到目前為止
收過一次傳票
以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被告身份出庭
目前我弟已經離職
但在離職前有簽一份若工作不滿兩年
則要賠償10萬元的合約
問題:
1.
根據勞基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以及第9條
有繼續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那這份定期合約是否即使簽署也仍舊無效?
2.
筆錄上都說包包裡的東西是老闆給的(是測試用而無販售行為)
若是老闆不承認
而我弟又拿不出證據來證明
包包裡的東西是老闆給的
檢察官會去追究店裡負責人的責任嗎?
因為我弟只是給人家請的
私下並無販售的行為
3.
我弟現在被列為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被告
以他這樣的情形
法官可能會如何判決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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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1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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