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違建一併返還等相關問題
(代po)
事實經過:
朋友向他姐姐租賃一塊土地,並在土地上興建建物(以他姐姐的名義興建及申請建築執照
),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95/12/1~101/12/31,但實際上自90年開始即有租
賃關係存在,且於房屋租賃契約第七條「本租賃契約標的由乙方(朋友)以甲方(他姐姐)名
義出資興建,雙方言明90、91、92年計三年乙方免付租金,惟該地上物產權全部歸屬甲方
所有,各無異議。」載明。
但當初在興建時,他先興建一棟合法的建築(1F建物),後又於該建物後興建一棟兩層樓高
的建物,並無合法的建築使用執照,確定309坪全部是違建,但兩棟建物分別為前後關係
,且出入口只有一個,即僅能由前方合法建築的大門出入。
但最近姐弟關係很不好,可能會提早終止契約,但當初於契約中明定,租約到期後若不續
租需將房屋全數返還於甲方,故想請問:
問題:
一、因為兩棟房屋只有一個出入口,所以以法律上而言,僅算是同一建物?
試問法律依據?
二、當租約到期或提早終止時,實際該返還的是只有合法興建的前棟建物?
還是包含後面的違建部分?
三、若朋友僅願意返還前棟合法建物,而不想將後面違建部分一併返還該如何做?
可以直接請主管機關拆除嗎?這樣做會違反契約的「返還」規定?
還是可以符合契約第四條中的「回復原狀」?或是,有其他的解決方式?
四、請問可否有類似的判例或是案例可以參考解決?
或是可以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謝謝!
「房屋租賃契約」其他相關條文:
第四條
第三點 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第五點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七條
第四點 本租賃契約標的由乙方(朋友)以甲方(他姐姐)名義出資興建,
雙方言明90、91、92年計三年乙方免付租金,
惟該地上物產權全部歸屬甲方所有,各無異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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