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存摺被偷 存款被盜領
事實經過:
存摺在住處被偷走 存款被盜領
印章還在 目前已報警
想問關於向銀行求償的可能
目前取款條只有用肉眼看過很像
未有專業的鑑定
問題可能有點長 請大家見諒
問題:
1. 如果我提出告訴,律師是否要自己找,還是法院有什麼公設律師之類的?
因為已經被盜滿多錢的了...
2. 提出告訴的有效期是多久?何時開始計算?
3. 取款條印鑑的鑑定是如何進行?
是要請警方還是銀行去做鑑定?
我問幫我承辦的警員他說這是民事部份他也不清楚...
希望知道的人可以詳細說明
4. 在板上有搜尋到aneki大po的文
幾位大大有回了一些條文
好像是印章是偽造的就銀行賠 真的就不用賠
請問關於這方面是否有新的變動?
以下是Bank_Service版hoyi大大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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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錢儲蓄在銀行,成立民法所謂的「消費寄託」關係。
受託人(銀行)具有依契約(開戶約定書)之約定,
在寄託人(存戶)有需要時返還寄託物(也就是錢)的義務。
此時,存戶對銀行有債權(討回這筆錢的權利),
銀行對存戶有債務(給付這筆錢的義務)。
存戶拿正確的存摺印章到銀行櫃台把錢領走,
即是銀行進行「清償」,債務歸於消滅。
問題是,拿存摺印章去領錢的, 假使不是存戶本人 呢?
比方說,家人、朋友?
這種(代為)行使債權人權利的人,稱為 債權之準占有人 。
根據民法第310條第2款,
「....按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倘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
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白話一點說,
這個領錢的人若非債權人(存戶)本人,而是其家人朋友(債權之準占有人),
則銀行端必須在 不知道領錢人不是存戶本人 的前提下,
所作的清償(讓他把錢領走)才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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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從我的姓名和盜領者的外型
很容易判斷性別不同 也就是非本人去領取
也就是說銀行應該是知道領錢的非本人
此條件下還讓他領走錢 銀行是否須負責任?
另外 行員解釋超過一定額度才需密碼
這樣多寫幾張提款單不就還是可以領錢嗎?
這算不算是銀行規定的漏洞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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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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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nh 來自: 112.104.16.16 (02/19 17:55)
※ 編輯: snh 來自: 112.104.16.16 (02/1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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