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民事賠償訴狀中 求償內容中強制險的部分
六、問題:
發生車禍,肇事者向保險公司保全險,但責任歸屬與保險公司談不攏
因此目前連強制險的部分都還沒有向保險公司請領到
肇事責任部分,我方主張對方應負全部責任,因對方不服而提起訴訟
本案已起訴,尚未開辯論庭,因此目前並無肇事責任的判決
請問:
在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時,列舉求償項目的部分,
需不需要把強制險的部分清楚分開?
可否就醫藥和看護費用部分,列舉出所有損失,
待法院最終判決後,再由對方去與保險公司交涉?
或是,必須自己先去與保險公司交涉,確定強制險的金額,
才可依此撰寫起訴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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