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複雜繼承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大鳳梨)時間13年前 (2011/02/18 12:01), 編輯推噓2(2033)
留言3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甲"生了七個小孩子 甲於民國89年死亡 且留下了一塊土地 (到目前為止所有繼承人都沒有去繼承 也沒有去做拋棄繼承) 七個小孩其中一個"乙" 於民國87年死亡 (也就是比甲早死) "乙"的配偶在民國88年死亡 (也就是比甲早死) "乙"留下了一個小孩"丙" 照理來說 "丙"應該是可以代位繼承 甲的土地其中的1/7繼承權 不幸的是 "丙"在民國96年也死亡了 照理來說 丙算是絕嗣(沒有小孩和兄弟姊妹) 以下是圖示 甲(民國89年死亡) ┬————┬————┬————┬————┬————┬————┬ ∣ ∣ ∣ ∣ ∣ ∣ ∣ 繼承人A 繼承人 繼承人 乙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民國87年死亡) ∣ ∣ 丙 (民國96年死亡) 問題: 然後 我找了一些資料 也去做了一些詢問 有人說 丙已經絕嗣了 所以丙繼承甲的1/7的繼承權 已經無人繼承 歸為國有 那現在其他的繼承人 想去把甲留下來的土地給處理掉(賣掉) 但其他繼承人全部加起來 變成只有6/7的土地(其中之一歸為國有無法買賣) 後來又有另一人告訴我 雖然丙已經絕嗣了 在民法上第一到第四順位的親屬都已死亡 但是 甲的繼承人之一(例如繼承人A) 仍舊是丙的親屬之一 依舊可以去繼承丙對甲1/7土地的繼承權 這就搞混小弟我了 不知道哪個才是正確的 (若繼承人A可以繼承丙的繼承權 那又該如何去繼承要依照哪個法條) 因為整個家族都想要把那塊地給盡快處理掉 想請問各位 該用什麼樣的方法來去處理這塊土地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20.226

02/18 14:20, , 1F
第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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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24, , 2F
建議先不要分割..用公同共有型態繼承.. 繼承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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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25, , 3F
依照土地法..2/3以上人同意買賣..就可以把土地整筆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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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把這1/7給政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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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26, , 5F
其實找個認識的人便宜把土地吃下來..1/7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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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27, , 6F
然後大家再跟這個人便宜買回來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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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28, , 7F
外面有在幫人處理的..有用1/10收購的..看你們想給政府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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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29, , 8F
言盡於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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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29, , 9F
買的人..不必避諱是不是這六個繼承人之一..因為你這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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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30, , 10F
洗錢或是詐欺.. 所以請放心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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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31, , 11F
但建議如果從事公職的人不要在這2/3的同意人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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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32, , 12F
切記一定要用公同共有型態(不是個別共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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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35, , 13F
前面幾行的1/7後面的單位是錢..賣掉以後的錢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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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37, , 14F
便宜買回來以後產權清乾淨再高價賣出大家就能獲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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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38, , 15F
這些步驟可以先沙盤推演一下.. 其實可以一次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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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38, , 16F
直接跳到"高價賣掉"那一步.. 前面都是公文往返紙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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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49, , 17F
我這樣建議不是在說要辦得很酷炫.. 而是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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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0, , 18F
辦這種東西的過程中很容易引誘出人性的黑暗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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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0, , 19F
某個你值得信賴的人低價買了大家的持份之後..會不會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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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變臉..說:這本來就是我的! 你看你看文件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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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1, , 21F
流程就走不下去了! 所以一定要錢+文件都準備好..尤其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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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2, , 22F
能一天之內大家都理智/有空的時候辦好就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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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2, , 23F
以免突然..某個人裝死搞失蹤..也跑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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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3, , 24F
過去一年我跑了不少自家的繼承案件看了很多.. 最誇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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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4, , 25F
還有名校的教授喝酒裝瘋在地上打滾.. 說"昨天我夢到我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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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5, , 26F
我媽說那塊土地都是我的" XD 我真想叫他孫子吐他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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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4:55, , 27F
總之跑公文不難..難的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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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12, , 28F
不是已經自動繼承 只是沒有登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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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36, , 29F
2樓的建議有個風險,依照土地法34條之1出賣土地,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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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37, , 30F
其他共有人,今天這些繼承人要"低價"賣給某對象,必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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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39, , 31F
通知政府機關是否以同一條件承買,萬一政府應允的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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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40, , 32F
就虧大了?還是說,實務上政府應允以同一條件承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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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40, , 33F
是不存在,所以才有人在玩這一套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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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3:42, , 34F
我無法證實樓上的可能性.. 所以.. 還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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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17:15, , 35F
那如果一個繼承人X跳出來要承買,跟政府的搶買誰贏?
02/21 17:15, 35F
文章代碼(AID): #1DNUy3lR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