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信託分紅的爭議
事實經過:
我在2008年時任職於某家上市公司,在該年度員工分紅前簽署了一份協議書,
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是︰2008年先發放40%分紅,若繼續任職至2009年底,才能領其餘60%。
而我在2009年初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在2011年到期,並決定不回公司;
在這段期間,我的勞保及健保投保單位仍為原公司,
2009繳稅的所得資料也包含了100%的2008年員工分紅。
在我通知公司不復職之後,原公司告訴我離職日期應認定為2009年初,所以不能領60%,
後來我詢問勞委會得到的答案是離職日期應認定為2011年,在我告訴原公司此結果後,
他們改口說我的留職停薪是"與公司之聘僱關係暫時停止",故不符合"繼續任職"要件。
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公司將依規定準備獎勵紅利金,且按本協議書核發。
(一)員工於2008年底仍在職時,公司同意將員工獲提撥之數額的百分之四十依法扣繳
所得稅後發放與該員工。
(二)員工獲提撥獎勵紅利金的百分之六十,經公司依法扣繳所得稅後之餘項,員工同
意全部交付信託,並同意公司依下列條件發放︰
(1)員工於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發放獎勵紅利金後,仍繼續於公司任職直至2009
年四月三十日時,公司願發放上述信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若員工提早於2009
年四月三十日前離職,公司於離職時發放上述信託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四。
(2)員工於2009年四月三十日之後仍繼續於公司任職直至2009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
,公司願發放員工所餘信託數額之全部;但若員工提早於2009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離職,公司則不發放。
二、員工因未符合前條各項規定而不得領取之獎勵紅利金,員工願無條件放棄所有權及任
何權利,並同意不提出任何抗辯,全權委由公司處理,且無條件配合完成轉讓、處分
及捐贈其依約不得領取的金額之相關手續及簽署相關文件。
三、本協議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因本協議書或為反本協議書所引起之任何糾紛、爭
議或歧見,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解決。仲裁過程應予保密,並不適用衡
平原則為判斷。仲裁敗訴之一方應負擔仲裁費用及他方之律師費。
問題:
公司現在認為我任職日只到2009年初,所以我只能領信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
但我以為我是2011年離職,應該可以領全部。所以我有幾個問題︰
(1)任職是否有法律定義?還是如我天真的覺得沒有離職就是任職?
(2)"留職停薪是與公司之聘僱關係暫時停止,故不符合繼續任職要件"這句話是
於法有據的嗎?
(3)仲裁費用及這種狀況的律師費大概是什麼範圍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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