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點錯綜複雜的民間團體商業糾紛
事實經過:
某甲為ptt運動協會之成員,
但是在未受協會授權之下,
向A廠商提出了勞務採購要求,
A廠商也如期交貨,
交貨的內容與金額與某甲的要求相同。
ptt運動協會針對此一未授權之採購行為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之決議為支付半價予A廠商,
其餘的半價由某甲承擔。
目前協會的一半金額已經支付,
但是某甲的另一半金額尚未支付,
A廠商向某甲詢問,
某甲將問題丟回ptt運動協會,
於是A廠商便打電話到ptt運動協會興師問罪,
揚言走法律途徑解決。
A廠商的意思是:ptt運動協會與某甲的糾紛為協會內部事宜,
怎可影響貨款支付?
某甲的立場為:當初曾經口頭說過要進行這項採購,也沒有人反對。
ptt運動協會之立場為:某甲擅自對外進行勞務採購行為,
協會願意認帳一半就很好了。
沒有人反對不代表大家贊成。
問題:
1. 若走所謂的法律途徑,A廠商有哪些選擇?
2. 在這整件事情上,ptt運動協會與A廠商之間究竟是否成立契約關係?
3. 承上題,該契約關係是否成立,與某甲的意見揪竟有無經過協會核可有無高度相關?
4. 整件事情ptt運動協會究竟是否需要支付A廠商契約款項?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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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1:1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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