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請問關於妨害秘密..
事實經過:
委員會購買了楓康禮券,贈予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區權人(慣例)。
但不知名甲住戶覺得委員會浮報購買的金額,所以向國稅局檢舉,而委員會
也攜帶相關帳冊與發票、領據至國稅局供核對,而國稅局查核後將結果行文
至檢舉人,而檢舉人在收到該份公文後,交由社區總幹事存檔備查並交給委
員會的委員(不起訴處份書上有提到)。爾後,甲住戶提案:希望委員會清查
購買禮券浮報一案。而委員會為了表示清白,故出示這張由該住戶提供的國
稅局調查結果,並且附在會議資料上,每個住戶一份,約800份。
結果該住戶對我(主任委員)與總幹事提出妨害秘密的訴訟。
而全案在日前已獲得不起訴,但該住戶不服,提再議,結果地檢也同意再議,
1/10日即將要再開偵查庭......
1.該份公文為該住戶「主動」提供。
2.該份公文密等:密
3.公文上並未註記任何關於可供辯識該住戶的文字或圖案。
是該住戶對號入座,才知道是他檢舉的。
問題:
現在再議後,小弟該怎麼說明才比較好呢。起訴的機率?
比較奇怪的是,在第一次判決時,小弟並未被告妨害密秘,被告只有總幹事,
如今再議後,我也被列為被告,原告提出再議時可以再加告嗎?
目前我預計的說詞如下:
1.該份公文為該住戶「主動」提供,此舉應該已經自我放棄保密。
2.該份文件上並未註明檢舉人是誰。
3.因為該住戶提案,希望調查該禮券的案件,而委員會為避免
球員兼裁判,故出示該官方的公文。
4.該住戶為原檢舉人,而調查結果出爐後,主動將該公文交予
委員會,並且隨後提出希望調查禮券浮報一案,而我們出示
公文後,他隨即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我認為原告已經有陷
害誘導他人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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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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