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公然侮辱的字詞有錯別字 是否成立?
事實經過:
小妹在網購買了商品
賣家卻遲未寄出
卻在私下留言中回覆:今天不是評價知會你~還問什麼鬼
我給與負評後賣家報復性給予負評
並在評價中指稱我是"鬼 箭人 件人""污衊他的賣場"
並聲稱早在先前已經商品寄出
事後商品物流單顯示 負評給出同日才將我的商品寄出
之後還在他位買家的評價中回覆他位買家比留負評的人(我)有EQ
而此位賣家已經多次與其他買家出現交易糾紛
不是貨品與下單不符 就是缺貨卻無告知 再來就是未留言卻聲稱已留言
我昨日已在評價中回覆要求他道歉與說明交易過程
證實交易疏失是由他而起
畢竟我從未在此購物平台獲得負評 又遭辱罵感到很氣憤
但目前未果
問題:
想問賣家的"箭"與"件"人 都非原本的賤字
但仍可見其侮辱的意圖
是否可成立公然侮辱罪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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