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離婚後的債務問題
事實經過:
債務人(男方)於離婚前曾向銀行借貸現金,離婚後銀行寄存證信函給妻。
內容提及到:
男方婚前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夫或妻
債務人(男方)於離婚前曾向銀行借貸現金,離婚後銀行寄存證信函給妻。
內容提及到:
男方婚前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夫或妻
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平均分配.依男方與台端之資力判斷,男方對台端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迄今怠未
行使,本行將依民法第242條代男方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
而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在特約條件中寫道,男方女方各名下所屬之動產、不動產,於婚姻關
係結束後,各自管理,日後不得有異議,債務及行為自行負責。
而男方這些借貸於離婚前女方並不知情,是離婚後才收到這些催繳帳單,雖告知銀行
已無婚姻關係,又銀行於存證信函中提到,若不洽商解決,將逕行向法院起訴。
問題:
我們曾經向律師問過這個問題,律師說如果要徹底解決,就要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配,
並辦理公證,並且請男方出面,之前有通過電話,向他提過這檔事,他說他會處理,然後
他就把手機關機了,我們也連絡不上他,碰到這種事,我們要如何處理?
請各位幫幫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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