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將違規遊客請出會場有觸犯強制罪嗎?
事實經過:
看到花博廁所被破壞的想法
問題:
首先就是花博的設施及展示花朵大部分為市府預算
那麼這些東西是否能視為是公物呢?遊客蓄意破壞公廁是否構成毀損公物?
另外是對於在園區內違規民眾(踏入花圃、闖入禁止區域、破壞排隊秩序屢勸不聽者)
園區巡管人員將其請離會場是否會觸犯刑法304的強制罪?
園區巡管人員是否在法律上有主張本身執行勤務無罪之可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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