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侵占罪
事實經過:
9/25以小三通前往大陸過金門海關時,被同行夥伴叫住(有海關錄影証實)
告知數位相機掉出來了,便走回去拿取掉在海關輸送帶上的數位相機
因該相機跟小弟所帶相機皮套、型號完全相同,便直接將相機收入隨身包中
到飯店後才發現那台相機不是我的!!
而 9/25~10/11 期間須待在大陸處理參展事宜(期間完全沒有使用該數位相機)
回台後在 10/13 接到金門港警局電話說有人要告我侵占~
因我10/11下午才回到台灣,連續兩天都在處理參展剩貨問題
所以也沒時間去處理這台數位相機
而根據警察說法,這事件已進入刑事程序、不管跟當事人有沒有和解
案子都會送法院而留下案底,現在警察要求我去高雄做筆錄
問題:
1.是否可請警察向失主告知小弟的電話,請失主透過電話直接聯繫我
好將數位相機直接交還給失主(根據警察說法,我們兩個都在台北)直接和解
2.真的會留下案底嗎?獲不起訴的機會有多大?現下小弟非常惶恐~
真怕一輩子的清白就這樣毀了
或是版上各位先進們有更好的 建議/做法 可以給小弟指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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