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房屋坪數補登(補兩條法規希望大家幫忙)
事實經過:
家中是超過30年的老房
最近鄰居在討論坪數的問題
討論到坪數補登的相關事宜
當初老房子好像有多餘的坪數沒有計算到
但問市政府的結果是1樓不能補登 除了1樓以外的樓層才可以補登
(已經有2樓 3樓補登成功多了4坪)
問題:
查詢了相關法規有兩條如下 但本身不是專業人士看的有點不懂條文
第一條好像就是市政府說的不能補登的法源 但為何只限制一樓不能補登一樓以上就可以?
第二條好像又有透露出希望 但看不太懂 只能用猜測的
市政府現在說1樓不能補登也不來測量 應該如何處理
家中自行測量的結果確實有坪數的差異 並非陽台而是當初就有部份面積沒有計算到
如果不用補登的名義 該如何申請測量更正權狀的坪數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內政部 98.12.18台內營字第0980811949號函
要 旨:因應監察院糾正建築法規影響消費者權益事項而停止適用相關規定
本 文:
停止適用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九六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依據本部營建署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0九八二九二0九七
五號函載研商因應監察院糾正建築法規不斷放寬免計入容積項目影響消費
者權益等事項,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一之(一)結論
三辦理。
內政部99.6.18台內營字第0990804692號函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
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有關本
部83年9月22日台(83)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示「基於規劃設計需要,依規定設置之陽台
,於建築圖面上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或區劃中心線以外直上方有遮蓋物之投影範
圍加註『陽台』,非法所不許」之內容,係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
及第20款「建築面積」及「露臺及陽臺」用語定義,所為關於建築圖面上加註陽臺之實體
規定補充解釋;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20款尚無廢除或禁止
有關陽臺之相關規定,是本部83年9月22日前揭號函經本部98年12月18日台內營字第
0980811949號函停止適用一節,參照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之立法精神,有關停
止適用時,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仍得適用本部83年9月22日前揭號函
。
※ 引述《inyo (@_@ p2 id a8865211)》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家中是超過30年的老房
: 最近鄰居在討論坪數的問題
: 討論到坪數補登的相關事宜
: 當初老房子好像有多餘的坪數沒有計算到
: 但問的結果是1樓不能補登 除了1樓以外的樓層才可以補登
: 問題:
: 想請問1樓不能補登的法源依據為何 為何樓上可以增加坪數但1樓反而不行
: 市政府現在說1樓不能補登也不來測量 自行測量的結果確實有坪數的差異
: 如果不用補登的名義 該如何申請測量更正權狀的坪數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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