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想請問關於妨礙名譽相關問題
今天是第二次開偵查庭 一如第一次開庭
檢察官緊咬我部落格文中其中一條未滿18歲的問題
就算我拿出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開罰相關文件
或是hoboks網友提供的刑事訴訟狀 受害者被林田告訴的相關證據
檢察官依然不予理會 繼續緊咬相關沒證據提供
並且一直提倡庭外和解
認為我只要針對這句話跟他們道歉就好 賠錢的話要是嫌太多還可以協調等等
後來我口氣堅定不肯和解
他最後才說 那我也不勉強你 在確認對方是否有意願和解 若有的話我在徵詢你的意思
第二次開庭了 告我的公司依然沒半個人出庭
我的官司簡直像是我跟檢察官的抗衡
他像是個被告一直緊盯告訴者有利的地方一直緊咬
我就像個無助的被告者只能不斷的防禦檢察官的攻擊
並且還跟我說 這案子我可能會起訴你
但我還是堅持不和解
所以後面檢察官才稍微放軟
唉唉......沒想到跟我打官司的 比較像是檢察官 而不是林田國際
另外中間檢察官有提到
他有請警察去調查這間公司
發現這間公司問題很多
幾乎全收 公司也都換人經營
但他認為這些事情對我講的那句話都毫無關係 .........
事實經過:
之前在這間林田國際工作過幾天 受過教育訓練
事後將工作心得寫在部落格上
http://nvidia123.pixnet.net/blog/post/21412371
事後有相關受害者陸續回文
後來該公司的員工也有不少回文 甚至出言恐嚇
在三年前寫這篇文章 過了三年之後 該公司對我提告 毀謗名譽
昨天已在台北板橋地院開偵查庭
針對昨天檢察官訊問的內容想提幾個問題
問題:
1.在中央社的這篇新聞中 該公司已經在商業司那邊是顯示停業的狀態
這樣他告我還告的成嗎
電話行銷騙很大 公平會開罰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5050077&pType1=ED&pType0=aALL
2.我有跟檢察官提到有該公司之前有三次不出庭的事情 檢察官只淡淡地跟我說
他們一定會出庭 若不出庭的話 案子會怎麼宣判
3. 由於很多東西都不可考 可能告或是繼續下去都在浪費法律資源
檢察官叫我跟該公司達成庭外和解 請問庭外和解的部分 對我是利還是弊??
我不太清楚庭外和解的定義是?
4. 法律對於告人者自己不出庭是否有其他處理...
感覺惡意告人讓人一直跑法律流程很惡劣...
其他的被害者也是有這種感想..浪費大家時間
5. 我是否應該在下次開庭時找更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原先這間公司的問題?
才會比較利於這間官司的訴訟? 或是順著檢察官的安排變成庭外和解比較好?
6. 檢察官一直針對我文中的內容某一段有關於未成年辦手機的相關問題訊問
並請我舉證 但以事隔三年 不但無法舉證 也不知道該主管是否離職
請問我要想辦法找出相關證據 還是說用別的方式來舉其他的例子來強化我的立場
7. 若無法針對部落格寫的內容舉出相關證據(只有大量的新聞報導做佐證)
是否這官司容易敗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64.41
推
05/18 13:57, , 1F
05/18 13:57, 1F
→
05/18 13:57, , 2F
05/18 13:57, 2F
推
05/18 13:59, , 3F
05/18 13:59, 3F
→
05/18 14:36, , 4F
05/18 14:36, 4F
※ hoboks:轉錄至看板 consumer 05/18 14:41
→
05/18 16:06, , 5F
05/18 16:06, 5F
→
05/18 16:07, , 6F
05/18 16:07, 6F
→
05/18 16:12, , 7F
05/18 16:12, 7F
→
05/18 16:12, , 8F
05/18 16:12, 8F
→
05/18 17:50, , 9F
05/18 17:50, 9F
推
05/18 19:35, , 10F
05/18 19:35, 10F
→
05/18 23:28, , 11F
05/18 23:28, 11F
推
05/18 23:40, , 12F
05/18 23:40, 12F
→
05/18 23:40, , 13F
05/18 23:40, 13F
→
05/18 23:41, , 14F
05/18 23:41, 14F
→
05/18 23:42, , 15F
05/18 23:42, 15F
→
05/18 23:42, , 16F
05/18 23:42, 16F
→
05/18 23:43, , 17F
05/18 23:43, 17F
→
05/18 23:43, , 18F
05/18 23:43, 18F
→
05/18 23:44, , 19F
05/18 23:44, 19F
→
05/18 23:44, , 20F
05/18 23:44, 20F
→
05/18 23:45, , 21F
05/18 23:45, 21F
推
05/18 23:57, , 22F
05/18 23:57, 22F
→
05/18 23:58, , 23F
05/18 23:58, 23F
推
05/19 00:48, , 24F
05/19 00:48, 24F
推
05/19 20:23, , 25F
05/19 20:23, 25F
※ 編輯: nvidia123 來自: 114.32.157.125 (05/31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