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房屋押金
事實經過:
小弟現在在國外,不知道在這版問的內容適不適用
小弟日前與他人同住某房間
房屋由某a跟仲介承辦,並掛名
小弟(隔二星期才跟我說我因為無手機擔保無效)與某e分別擔當保證人
但房子押金需支付6週
某a的做法是由住宿並有工作的人共同承擔(共5人)
押金共1830/5=每人承擔366
近期因為有人工作結束或計畫原因
最後大家決定不租房屋了
中間因為錢的問題有糾紛而鬧的不愉快
問題:
(1)吵架後,他們決定調高我的房租
他們認為a為掛名,且5人付押金(權力與義務)
有3人同意(包括a+e)我因該調高房租(因為無掛名)
所以若我不願意調高
這星期房租到期我就因該離開
他們是否有這樣的權力?是否適用多數決?
(2)中間押金共同承擔均為口頭承諾,無契約
某a與e承諾房屋結束時
(已與仲介提出要停止租賃,但提出後二星期才會終止)
押金由仲介除已5並各自退回戶頭
但若出問題均不負責
(有可能他們直接把我帳戶去掉交予仲介)
小弟因該如何與他們寫下有效力能證明支付1/5押金的東西
(3)之前房子未終止前要離去的人
押金均為集資或找新人接替
小弟是否可以仿效先前的做法
而並非得由仲介支付?
(仲介所支付的錢會扣除房屋損毀的支出)
最後感謝各位前輩的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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