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車禍鑑定委員會的評斷標準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我的小指伸不直了~好痛!)時間14年前 (2010/04/28 13:36),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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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09/6/11 18:2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開車無受傷,我媽行人被撞左小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身體多處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事後出院做筆錄,現場對方有移動車子到路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保強制險,有聯絡保險經濟人。 五、事實經過: 我媽於事發當日行經安平區慶平路南側,欲經由行人穿越道至對面運河步道散步。 對方由安億橋下橋左轉慶平路於行人穿越道撞到我媽,我媽被撞飛5~6公尺。左小腿 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現在還加鋼板在小腿上。 當日對面有許多我媽的朋友正在向我媽打招呼,親眼目睹我媽被撞。 警方也有找當天目擊的民眾做筆錄,證實我媽確實在人行道上被撞擊。 事後對方將車子駛離快車道,暫停到路邊,隨後我媽要求叫警察來。 由於我媽與肇事者都是綠燈,只是一個直行,一個左轉。但路權上是我媽行走在人行 道上,想當然是對方肇事。 這件事在第一次鑑定委員會時,台南市府連東路的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居然是我媽未 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為肇事主因。 他們的理由是 : 我媽受傷時倒地的血跡離行人道太遠 (6.7公尺),所以判斷人不會 飛這麼遠,所以說我媽沒走在人行道。 這是什麼鬼理由!? 你怎麼判斷人會不會飛這麼遠? 你有做過實驗嗎? 你憑什麼判斷 你光看圖,就可以說我媽沒走在人行道? 那當天看到的民眾是都瞎了嗎? 車禍鑑定委員會的人是什麼來歷我是不知道,不過要說明,也要解釋清楚吧!? 光一句血跡離人行道太遠? 怎麼不說對方開太快! 才飛這麼遠? 我當時超不爽的,上次和解時,對方的保險經濟人還說 之前保險願意賠x萬,現在判 決出來行人才是肇事主因,我不知道保險還願不願意賠這麼多? 這種鬼話她得出口? 撞到我媽後只來醫院看過兩次,而且兩次都是來哭窮的。 從我媽出院到現在都快10個月了,從來沒打過一通電話關心,我們家只有我在工作, 我才出社會1年,自己墊了10萬元的醫藥費,後續的看護費也自己墊 (我爸中風16年) 本來是我媽在照顧我爸,現在兩個人都要人照顧,我不得己只好請看護,到現在也自 掏腰包付到現在也付了30萬的看護費,這期間對方連一次打電話來關心後續的情況都 沒有。更別說來我家看過我媽了。對方就只付過4萬元的看護費,然後就沒下文了。 說再來要和解才會理賠,而且和解金還要扣掉這4萬元。車主是完全不負擔賠償的。 後來我再申請覆議,指出警方當時有向目擊民眾做筆錄,然後自己畫了excel表,將 當時的情況,對方的車速,我媽行走的速度,血跡離人行道的距離,人與車的撞擊點 一一列出來,小弟正好物理學還算強,分析了許多疑點。 證明我媽不可能像她說 突然衝出來在快車道上讓她撞。 現在台灣省車禍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出來了,我媽無肇責,對方是肇事主因。 我現在回想這段時間,遇到太多不公的事了,這個社會真的有病,明明就對方錯的事 也可以講成是我媽肇事主因,只是想提醒大家,面對這種事情,立場要堅定! 我現在也不想和對方和解了,就讓法院判決,該賠多少就賠多少! 賠少我也認了,不過我一定會讓對方對自己造成一整個家庭的不便,付出代價。 過失傷害是一定成立的,現在就看她要怎麼面對自己的過失。 版上很多文章,撞到人都是小傷,對方骨折了,也是小傷,然後怪對方大開口。 今天換成是你被撞,你願意骨折肉都暴開,骨頭插出來, 然後全身麻醉去開刀(全身麻醉是有風險的),醒來後痛得要死要活,尿道插 著導尿管然後整天躺在床上嗎? 然後再過著一年行動不便的日子, 將心比心,希望大家在撞到人時,能多多暸解對方的情形,真正給與關懷。負起你應 負的責任。然後在你的能力範圍內,做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程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68.55

04/28 13:53, , 1F
沒肇責就好 就安心把法律程序走完吧
04/28 13:53, 1F

04/28 13:54, , 2F
壞人自然會有法律制裁的
04/28 13:54, 2F

04/28 17:27, , 3F
辛苦你了
04/28 17:27, 3F

04/29 01:35, , 4F
(拍拍) 我經歷過手術半身麻醉後第三天開始頭痛
04/29 01:35, 4F

04/29 01:39, , 5F
腳痛頭痛到差點拿刀了斷-__- 至少車禍受傷贏面大...
04/29 01:39, 5F

05/03 09:10, , 6F
不知道鑑定委員是如何遴選的,感覺素質差異很大!
05/03 09:10,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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