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擬定契約
現在在幫忙擬定供貨商和盤商的合作契約
有幾項問題想請教大家
1.如果在主旨內已經有標明的事實,有需要在其他項再條列一次嗎?
2.如果在一般約定事項內有註明供貨不得短缺,但是在其他項又寫當貨品短缺
時,甲方應該前三個月提出警是以利應變措施,這樣寫會有漏洞問題嗎?
3.同2...如果在一般約定事項內註明若有意外狀況,甲方需提早即主動提供應
變解決方案並協助處理,會比2的方式還好嗎?因為因為老闆說如果這樣寫,會沒
有行為依據準則反而會有漏洞
以上問題
請大家指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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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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