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要收押金,堅不簽約。
【事實經過】
去年我找了一間雅房分租,從九月開始算租金,每個月NT$7500,
同住的二房東說,每三個月繳一次房租,原合約今年二月到期,
故便約定我一次繳九~十二月共四個月租金共三萬元,免押金,
接著繳交一二兩個月,等新約下來再依照原本的三個月的時間繳;
我認為還是要簽約,但二房東說不想擔此責任,口頭議定便過。
到十二月底,二房東說當初租我太便宜,他朋友說他太笨,要漲我房租,
為此我當然覺得不高興,但也因為自己沒有簽約之故,
加上房子的使用權我的確是用得比較多,所以小漲五百元每個月八千也能接受,
我又重提要簽約,覺得二房東口說無憑更改來去很麻煩,他再度拒絕。
由於本區已進行改建談判,若在確定拆屋時還有合約,
依規定房東必須賠償一個月租金,房東不願意,所以二月到期時並無續約,
而二房東承租此屋三年,延續與房東的合作繼續承租並分租下去,
此時,二房東開口要求我付一開始說不用付但現在要付的押金八千元,
如果不願意就搬家,即使付了,也說住到八月就搬家。
【問題】
在二房東一直堅不簽約的情況下,自己被這樣蠶食也當然是活該,
不過,原房東並沒有跟二房東簽約,只是他的押金仍放在那邊,
在對方執意不簽租約的情況下,請問我還要付押金嗎?
如果不付,對方不高興又愛摔門、把電視開得極大害我們不得安寧,
這樣該怎樣維護仍住在這邊時自己的權益呢?
(預定住到五月底,已付租金。)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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