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退案審查制231-1的一點疑問
事實經過:
之前ktv和人發生口角被告公然侮辱後,收到地檢署通知
上面寫什麼退案審查231-1
有上來詢問過大家
因為過了2個月我還是什麼都沒收到,所以我就打電話去問書記官
問說是不是對方都不補證據我就沒事了
可是書記官說不會,他們一定會叫警察補個什麼東西出來給他們
可是之前警察有跟我說對方不願意再上警局~
問題:
請問對方不願意再上警局,要警察拿什麼證據給地檢署阿??
因為對方現在擺明擺爛,不和解不上警局
然後案子就耗在那裡,我也沒有打算跟他和解
我的案子沒有案號,只有寫 平XX 核退 XX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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