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學校宿舍住宿費退費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小德)時間14年前 (2010/03/01 01:02), 編輯推噓18(18048)
留言66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我朋友原本住學校宿舍,而住宿費是採一學期的費用(固定金額),且該宿舍並無保證金 的制度,但因於期中時因為疾病無法在住宿而申請退費,但遭學校拒絕.學校以該校住宿 生宿舍費用收費規定中"自有宿舍住宿生預繳之宿舍費,除休學、退學者外一律不退費 。休、退學者宿舍費之退費,比照學費退費方式辦理之。住宿生繳納之宿舍費用,凡於 開學日前完成退宿者全部退還;開學日(含)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宿者,退還宿舍 費三分之二;開學日(含)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退還宿 舍費三分之一;開學日(含)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所繳宿舍費不退還。". 而造成我朋友無法拿到退費. 問題: 1.學生使用宿舍是一種消費行為(租賃),理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則此 宿舍費的退費辦法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主張規定無效? 2.我該向哪些機關檢舉或陳情,才能使學校修改規定.讓學生可以得到合理的退費呢? 3.此退費規OB定會不會因大學法或其大學自主而變成無法可管. PS:就讀學校為大學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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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跟你說學生使用宿舍是一種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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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現在的觀念已經變成學生是消費者 付錢的是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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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學生住宿學校宿舍不屬於租賃關係嗎?因為不是強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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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學生向學校租用其宿舍這難道不屬於消費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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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210045 來自: 140.127.186.7 (03/01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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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未指出學生就等於消費者,只是對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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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能不能當作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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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向有"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房屋,自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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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借貸之性質"見解,所以未必一定解作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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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就算收了宿舍使用費,都還努力說成使用借貸,如86台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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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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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租賃契約 但租賃跟消費是兩碼子事 且我看不出哪裡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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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的領域中 學校因釋字563的緣故 原本就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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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很多事情都是學校說了就算 學生也很難有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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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判決是警察跟警察宿舍? 感覺跟學校跟學生宿舍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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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就"特別權力關係"的殘渣啊....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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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學校對於退學都可以為所欲為了 很難想像這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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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會特別為學生做怎樣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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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跟消費是完全不一樣的事,租賃並不是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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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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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能會在妳提起訴訟後嚴謹的考核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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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貴校有那種曠課一節扣操性X分的更容易被做文章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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翹個幾天課 還沒出庭就掰掰了 就回到適用退學了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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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學校爭這個.....學校可是有很多方式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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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住宿費1,2萬,他又只住1個月因病退宿,這筆費用對家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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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種負擔,並非每個家庭都不差那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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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特別權力關係中校園不是有大學法撐腰 已經跳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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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 不服學校住宿退費辦法可以申訴 如果失敗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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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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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部分: 1.不可能 2.校內申訴(大學法) 3.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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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合理啊,宿舍是公共資源,避免人家申請又退,害別人住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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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私人 房東可不必理你 反而學校機關卻得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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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私人學校不退 公立學校要退 這都不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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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法關係 涉及私權 仍然有適用民法契約原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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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幾乎都涉及私權啊,要遵守哪種契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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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確實有很多地方不一樣,雖然近年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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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改變在緩和這種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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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公立學校教師總體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且在其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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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法規定或有準用/擴張適用的地方,但私立學校教師依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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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41條,僅在任用資格及審查程序準用本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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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且教師與學校間的關係就純粹私法的僱傭關係,被非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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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時可以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唷......(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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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體系奇妙到碰到問題時會翻資料到想殺人就是.....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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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北教大的某位老師評論說:教育領域目前還是行政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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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之地.或許並非空穴來風吧.....@@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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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覺原作者未言明所就讀大學是私立或國立。遽指為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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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似有待商榷。如學生居住於私立大學之宿舍,則應係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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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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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應該是南部好幾個共用的學校ip 高應大 高教大 高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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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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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為私立大學 ※ 編輯: h210045 來自: 140.127.182.57 (03/02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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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買賣租賃行為不屬於行政處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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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就不能往特別權力關係解釋哩。要用契約法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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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那樣會走進"因為是租賃所以是租賃"的循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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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營造物的情況會有公營造物利用關係的奇妙情況發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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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光是要怎麼定位就有得戰了,而從行政機關的立場,往公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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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上拉,百利而無一害,而一落到這個戰場就開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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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以我會舉行政處分為例子,就只是針對"即使公法關係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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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私權 仍然有適用民法契約原則呀"這句話,很顯然有個沙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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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例外啊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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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幸運的,戰場應拉到私法關係。也與公營造物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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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啊.......(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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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抄這個管理規則的時候應該是忘記自己身上沒老虎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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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只要記得在判決確定前用合法的方式玩掉他就好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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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退掉的名額可以從轉學考招回來不會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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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件事情已經向教育部高教司申訴,學校應該不敢這樣玩,這次轉學考根本招不足額 我想先不考慮會不會被學校玩掉的事情.就理法層面來處理,謝謝各位大大的建議 ※ 編輯: h210045 來自: 140.127.182.57 (03/02 08:32)

03/02 09:29, , 64F
請記得有結果時回來報告一下呀 我也很好奇學校的權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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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2:43, , 65F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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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02, , 66F
我猜學校最後會以"情"方面 退錢 而不是以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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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Yg6cDt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