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提出提前終止合約=違約嗎?
事實經過:
我在外租屋是2/21簽訂的契約,租賃期自3/1號開始至明年的2/28共一年,
因為一些私人因素(沒考慮清楚就簽約了),我想要在3/1號前跟房東提出解約,
根據我們的契約中,有幾條相關的列出來參考:
第六條:違約處罰:
2、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
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4、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應得他方同意,並應預先於終止前
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問題:
1.我想和房東談的是終止合約,所以只要房東同意,就我所簽的契約裡,應該
不算在違約處罰中吧?
2.若房東同意終止合約,我應該賠償的是一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嗎?而押金的部分
契約書中未提到押金與違約金或損害金的關係,所以我可以要求退還押金嗎?
3.房東若同意終止合約後,是否還要再簽署什麼?因房東不住在我租屋處的縣市,
若他不願當面簽終止合約,只是口頭上答應,日後是否有風險?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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