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市公所違法徵兵
看板PttLifeLaw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4年前 (2010/01/20 21:4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 引述《fc781101 (lbj)》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今天下午的時候市公所兵役課的行政人員打來說
: 他說:「你是不是還在讀書?」
: 我說我休學準備重考今年學測(我二十歲)
: 之後他就說:「喔!你的徵集令三月就會下來了喔!」
: 我說:「可是法規明明就說剛入籍中華民國的人民一年之內不會被徵召到。」
: (我是去年九月二十八日才入籍中華民國的,之前都是持有美國護照)
: 他確認了一下之後就說:「可是徵集冊上面有你的名字,那不然到時候徵集令要是下來你
: 就拿學測准考證去辦理延徵!」
: PS.(自從身家調查開始,明明知道我還要繼續讀書,結果還是用超快的速度叫我跑徵兵的
: 所有程序,從去年十月多十一月就拼命開始跑,兩三個月就全跑完了,根本不像往例要跑
: 半年以上,這樣就已經讓人很不高興了,原來政府的效率都用在這上面!)
: 問題:
: 那位行政人員最後講的那句最讓我不爽
: 明明就是你們市公所的行政疏失
: 為何得要用我的學測准考證辦理延徵?
: 明明是你們沒有按照法規,徵集了一個你們不應該徵集的人
: 結果為了你們市公所方便,你不去跟上面反映「不該徵召到我」
: 而是叫我用我的學測准考證辦延徵!
: 到時候徵集令寄來的時候
: 我不打算要用我的學測准考證辦理延徵
: 而是打算追究他們的行政疏失
: 請問對於他們這樣違法徵兵我該怎麼做?有什麼管道能夠使用?
: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2條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
辦理徵兵處理。
第3條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依前二項應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
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一、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
幣一千萬元 (或其他等值貨幣) 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
者。
二、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
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 (含辦事處) 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
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
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
明者。
五、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
證明者。
前項各款之暫緩徵兵處理於原因消滅時為止。但第四款以三年為限,第五
款以三個月為限。第五款如屆滿期限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須繼續暫緩徵兵
處理,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者,得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
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
住時間計算。
如果你出生時你的父母親還具有中華民國身分,依照國籍法你就是中華民國
國民。並不會因為你出生在美國,具有美國國民身分而排除。從推文看來,
你去年9月辦的是取得移民署定居許可,然後到戶政事務所辦初設戶籍登記。
你的身分如果我判斷沒有錯,應該是屬於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男,適用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不過依照該辦法第7條: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
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也許還要補充一些證明文件給公所兵役課。
不過還是建議你,如果可以的話,行政救濟手段跟拿准考證申請緩徵同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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