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

看板PttLifeLaw作者 (water)時間14年前 (2010/01/17 22:31), 編輯推噓14(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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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ursday (jdjfhiojfihojgdpjdppih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 : 之前看文章寫原告必須到被告方的地檢署開庭 : 但是我親戚甲發生的案例卻不是這樣 : 住基隆的甲告住屏東的乙公然侮辱 : 結果地檢署傳票卻是要原告甲跟被告乙到甲報案的基隆開庭 : 問題: : 1. : 請問現在的制度又改成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到哪裡開庭涉及到的問題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基於公平審判的原則 管轄原則上都是法定的,尤其是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部份就如同原po所言,原則上是以原就被 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告 不過例外基於私法自治而允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受訴法院 但你所提的事實,是屬於刑事訴訟的範圍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於是依照地域範圍來劃定受訴法院的,所以稱此管轄為土地管轄 所以一個刑事案件可以管轄的法院,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或情形外 可以管轄的法院有四個 1.犯罪發生地 2.被告之住所地 3.被告之居所地 4.被告之現時所在地 任何一個法院均可以合法管轄,因此哪個法院受訴就必須到該法院去 而檢察署是設於法院,因此檢察署的管轄範圍與法院是相同的 原po的情況還在偵查階段,所以管轄的部份就把上述法院抽換成檢察署即可 而原po的情形是犯罪地在基隆,所以向基隆地檢署提告之後,就由該地檢署管轄 被告就必須到基隆地檢署應訊,並不是基於原告被告的關係來決定受訴法院的 以上 如果有錯還請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9.156 ※ 編輯: awanderer 來自: 59.115.199.156 (01/17 22:34)

01/17 22:41, , 1F
如果犯罪地是在ptt上,那是要算哪?算在被告所在地開庭?
01/17 22:41, 1F

01/17 22:43, , 2F
補充:此案犯罪地點為PTT上
01/17 22:43, 2F

01/17 22:43, , 3F
實務上 有被告逮捕跟羈押地 也可以有管轄權
01/17 22:43, 3F

01/17 22:45, , 4F
被告之逮捕地和羈押地就是被告之所在地 屬於第4種情型
01/17 22:45, 4F

01/17 22:48, , 5F
= = 犯罪地是指被告為犯行為的地點 他人在電腦前面吧
01/17 22:48, 5F

01/17 22:48, , 6F
不太可能他人在ptt裡面吧
01/17 22:48, 6F

01/17 23:18, , 7F
他主要問題是問為何此案被告要跑去原告所在地檢署?
01/17 23:18, 7F

01/17 23:31, , 8F
PTT -->台北地院
01/17 23:31, 8F

01/17 23:32, , 9F
要去哪個地檢署要看管轄權在哪吧 現在管轄依犯罪所在地
01/17 23:32, 9F

01/17 23:35, , 10F
抱歉 我看錯 我以為犯罪是發生在基隆
01/17 23:35, 10F

01/17 23:38, , 11F
沒有定審判法院哪來的羈押地@@
01/17 23:38, 11F

01/17 23:38, , 12F
還是是被查到IP是在基隆?
01/17 23:38, 12F

01/17 23:41, , 13F
我是回答他那四個後面 還有兩個 而全文 我.....無解..XDDD
01/17 23:41, 13F

01/18 00:35, , 14F
犯罪地在網路者 實務上有以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01/18 00:35, 14F

01/18 00:36, , 15F
文章代碼(AID): #1ApDZCAi (PttLifeLaw) 有提到
01/18 00:36, 15F

01/18 00:36, , 16F
所以到基隆係以犯罪地為主....
01/18 00:36, 16F

01/18 08:11, , 17F
請問樓上的文章代碼要如何解碼呢XD 看不懂.....
01/18 08:11, 17F

01/18 09:29, , 18F
複製"#1ApDZCAi" 然後直接在本板貼上
01/18 09:29, 18F

01/18 12:21, , 19F
謝謝awanderer大大分享知識,請問一下本篇能否轉貼至軍旅板
01/18 12:21, 19F

01/18 12:22, , 20F
供板友參考,若您無回應則視同不可以轉貼,謝謝您!
01/18 12:22, 20F
文章代碼(AID): #1BKnyuvY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