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美語補習班,撤銷契約後續問題
事實經過:
消費者借用貸款申請日:2010/1/15(五)
與美語補習班簽訂定型化契約日期:2010/1/15(五)
小妹因在網路上看到美語廣告贈送一個月免費課程,於是填寫資料。
補習班請我到現場接受訪談,經過測驗,告訴我資格不符他們的贈送條件。
於是開始介紹他們的課程,講到最後,問我有沒有意願想學好英文,回答:有
於是就拿出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要求我填寫,並交付證件,僅交付健保卡及學生證。
當天銀行就申請過了,事後詢問家人,發覺不妥,與補習班簽訂合約過於草率,
沒經過多加考慮(當時有其他事情,急於離開)。
隔天2010/1/16(六)現場去補習班說明撤銷合約,並要求取回資料
在隔天2010/1/17(日)去詢問貸款撤銷日期什麼時候處理,補習班回答星期一。
重點來了,他要求我支付1500的費用,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已繳費用之九成;自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超過全期三分之
一者,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已超過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未經使用者應予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前項繳納費用係指實際已繳納金額,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在內。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或未依招生廣告內容開班授課,
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要求我支付1500元的費用,或者可以不接受支付,但補習班要求要填寫撤銷補習的聲明。
問題:
1.我並沒有義務要負擔那筆金額以及寫聲明書,請問事後可以如何處理?
2.現場談不攏的情況下,報警,警察會受理嗎?
3.因為是申請貸款,目前貸款暫緩,尚未撥款,請問這構成第32條所說的『繳納費用後』
、「已繳納金額』嗎?
4.我連上都沒上,『實際上課日』之定義在哪?請問依據何在?
抱歉我是個學生,1500元對於我來說,不是小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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