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告訴乃論罪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6年前 (2010/01/09 13:5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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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被人假冒朋友借用ptt帳號, 我打算告他侵占or盜用or妨礙電腦這些告訴乃論罪 問題: 1.侵占,盜用,妨礙電腦使用等這都屬於告訴乃論罪嗎?原告"知悉"的半年內都可提告嗎? 2.半年內的認定有無天數上的認定問題呢?例如大月小月等問題 例如08/7/12知悉,就必須在09/01/12之前提出告訴,否則一律提告無效,是嗎? 3."原告是否知悉"的基準又是以怎樣為基準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56.127

01/09 18:21, , 1F
被人假冒朋友借用?也就是你借他的,哪來侵占?盜用?法條看
01/09 18:21, 1F

01/09 18:22, , 2F
清楚再來問..妨礙電腦使用是告訴乃論,原則上是即刻起算
01/09 18:22, 2F

01/09 18:24, , 3F
至於計算的方法從民法的規定。知悉,你現在就知悉了....
01/09 18:24, 3F

01/10 21:37, , 4F
2.是看日期,而不是天數,大月小月沒有影響。
01/10 21:37,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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