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工讀生的勞保、薪資計算、與請假事宜
*因為有多項事情有疑問,所以描述與問題一起寫,請見諒。
事實經過:
目前正在一家連鎖餐飲店工作,是計時工讀生
1.
因為之前與另外工讀生一起晚班閉店,事後回家工讀生告訴我
公司不滿30分鐘是不給薪的,
但因為閉店一定是會超過原本訂的班表10:00,所以她總是會拖到10:30
我事後關於這點詢問店長
店長只說「所以你們動作要快一點,公司認為這是責任範圍,不會給薪的。」
後來也問了另一個主管,也是得到相同的答案,
因為照班表給薪是10:00,所以只能自己動作快一點。
但,我是時薪人員,應該不是什麼責任制吧
那是否公司應算我超過10:00之後的薪資呢?
2.
另外,店裡使用的餐具較為昂貴,
有次別人有東西打破,
店長就告知要在登記表上註明,並要以進貨價賠償。
藉了這事情店長又說,如果查不出是誰弄的
就要全員一起平均分攤。
之前查過勞基法,好像有法則說到
如非蓄意破壞,雇主不應要求勞工賠償損壞的器具。
但我現在一時之間找不到。
問題是,是否真有這樣的法規?
雇主要求工讀生賠償是否合理?
3.
我查了網路與勞基法
試用期已不在勞基法規內
但可由勞資雙方協議決定
今天問了主管試用期到底是多久
主管說是七個工作天,所以我已經是正式雇用
但其實真正的差別是
試用期後成為正式員工才加保勞保
但如果沒記錯
似乎有看到規定說
只要是工作四小時以上,就該為勞工加保勞保。
請問,試用期是否不需保勞保?
另,是否可查公司有真的幫我加保?
(因為是直到今天我有其他疑問,主管才跟我說試用期後會加保)
4.
某天我的排班為13:00-22:00
因為身體不適故當天早上約八點就傳簡訊給公司電話,說明請假
事後主管似乎相當不開心
說請病假要有醫生證明,而且除非及不得已就算看了醫生還是要來
不然要找人排班代班(但事前未說明,也沒提供其他員工之聯絡方式)
後來主管又補充說:
「因為我們是服務業排班制,基本上是不能請假的。」
我在勞工請假規則上看到則是說
普通病假一年不超過30日為限
但並未提及一定要醫生證明
請問,請病假是一定要醫生證明嗎?
輪班時薪制人員就真的無法請假嗎?
5.
勞基法上有說每四小時應有半小時的休息
請問對於時薪人員,這半小時休息有計薪嗎?
基本上公司一個時段五小時,就完全無休息
如果連排兩段時段,中間半小時可以去吃飯
但如13:00-22:00共計九小時,應此法則應該要有1小時的休息
請問這一小時算工時數裡嗎?
如果算的話,這樣就是加班一小時了對嗎?
雖然有試著自己查勞基法
但還是有一些小細節的問題希望能請各位幫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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