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請問有關土地繼承
事實經過有一些混亂,我盡量將我知道的描述出來,請各位先輩見諒!!
事實經過:
前一陣子家中奶奶(爸爸的媽媽)過世,奶奶名下有幾塊土地因此成為遺產。在奶奶過世
前媽媽經過奶奶同意拿其名下的土地去貸款,因奶奶突然過世,貸款也尚未繳清,因此
有繼承權的爸爸與大伯就希望盡快將貸款繳清才可以行使繼承的權利。不過因奶奶名下
的土地在奶奶還在世時(但已中風神智不清且印章身分証等物皆由大伯夫妻保管)被大伯
夫妻拿去出租給他人(爸爸與我們全家人皆不知情),但後來發現土地遭破壞由大伯夫妻
提告,後來在刑事訴訟中已到了2審還是3審之類的,大伯夫妻才告知我們這件事並且說要
我爸爸蓋印章一起告比較有力(這一點我ㄧ整個不懂),但我們得知後非常氣憤並疑惑我們
是否也須繳納訴訟費,雖不願意提告但似乎爸爸有去蓋印章(不確定),後來刑事訴訟被判
敗訴,好像還須負責土地被傾倒污染土的環保責任,須繳某筆費用。這時大伯夫妻不甘心
因此想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奶奶已過世)。
問題:
1.請問若我媽媽沒將貸款還清,是否需要負責繳交全部的滯納金?
2.請問若我媽媽將貸款還清後,行使繼承權後,我爸爸和大伯是否要一起負擔關於訴訟
的費用及可能再度面臨敗訴的環保責任?
3.若我媽媽將貸款還清,爸爸放棄繼承,是否就不需要負擔任何相關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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