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關於房屋買賣之存證信函

看板PttLifeLaw作者 (ranilla)時間14年前 (2009/11/22 15:58),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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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姐日前於台北透過仲介購買房屋,因太過放心仲介,成交後發現空間使用有問題, 但已簽約,貸款也已過,因此想透過訴訟解決,想問大家這樣的存證信函可行嗎? 打贏官司的機會大嗎? 敬啟者:   一、緣本人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至貴公司XX氏房屋石碑捷運站前加盟站( X昇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一仟一佰萬元,購買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北投區立農街 一段三四九巷一弄X號一樓之房屋及座落基地,貴公司向本人告知房屋擁有一面積與客廳 相仿10餘坪大之地下室空間可資使用。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價金 ,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嗣交屋後本人詢問鄰居,始知房屋地下室內建有一大型儲水槽且空間並未有台端 所述10餘坪大可資使用。另本人亦於查看房屋信箱時亦發現一份已為第二次發函公文,通 知屋主將進行屋後衛生下水道工程,致屋後增建部份,爾後將遭拆除。綜合上述,台端於 售屋時,提供不實交易資訊,且隱若本人重要交易資訊,依通常交易觀念,若一樓房屋未 有地下室可資使用,且後方房屋增建部份有即將遭拆除之情事,即會影響交易意願或減少 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是台端對此應負告知不實及未善盡告知義務之責任。 三、本人曾請台端提出解決方案,惟台端洽賣方出面協調後,僅同意賠償新台幣六萬 元,與本人期望差異過大。為保障本人權益特發函台端,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儘速協調出 合理賠償金額,為保商譽暨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依照以下條文,是否可用呢? 民法245-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 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感謝你的閱讀及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48.200

11/22 16:12, , 1F
這篇寫的超好 放心寄出去吧 不過一定會打官司喔
11/22 16:12, 1F

11/22 16:32, , 2F
勝訴與否是看你能否舉證對造說過那些話而定而不是"事實"
11/22 16:32, 2F

11/22 18:09, , 3F
多謝,我去問看看當初買賣的契約內容
11/22 18:09, 3F

11/23 03:21, , 4F
好ㄚ
11/23 03:2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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