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後 公司要我賠錢..
事實經過:
我在10月30號從一家儀器校正公司離職,在離職當天也已寫好離職單,辦妥離職
手續..
結果在這星期,打電話去公司要服務證明時,公司告知說我10月底那陣子維修及
出貨的儀器很多有問題,要我賠償因儀器問題造成的損失..不過還沒有具體的金
額..
公司在出貨時都會有校正報告,而我10月的工作內容都是把自己的工作交接給新
人,教他們維修儀器,我在旁邊看,所以實際上維修的人不是我,但報告上的名
字是我的名字、還有老闆的名字..
公司還提到,以前我有出包的時候,有要求我寫改善報告呈交公司(類似悔過書)
當時在報告裡面我有寫說"如果以後我負責的儀器再發生問題,願負擔公司損失"
的字句,所以既然我都寫了,就要負責賠償..但是我已經忘記有沒有寫了..文件
在公司那邊..
昨天公司打來要求賠償,我因為不想惹太多麻煩,口頭答應用10月份的薪水(約三
萬元)來賠償..目前看公司要怎麼處置,如果他們還要更多的話,可能只能用法律
行動來解決了..
問題:
1.請問,員工如果已經辦妥離職手續而離職,是否就不用負擔離職後的責任?
2.出貨的校正報告上的檢查者名字是我,這樣對我是否為不利的因素?那報告上也
有老闆(會同檢查者)的名字,是否也要連帶負起責任?
3.之前交的改善報告,假設我有寫到"如果以後我負責的儀器再發生問題,願負擔公
司損失"的話,那算是一種契約嗎?公司可以依照這份文件向我求償嗎?
4.如果公司還不滿意,還想要更多,我這邊是否真的要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呢?還
是上法院看判決怎樣..如果真的上法院,我的勝算大概是如何呢?
5.我查勞工局的網站,服務證明如果員工提出要求,雇主不得拒絕,那如果這件事
結束之後,我還是要不到服務證明,可以去勞工局申訴吧?
先謝謝各位 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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