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鑑定報告出來了 有必要先提過失傷害告訴嗎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98/10/02 (兩台機車)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受傷 我有去大醫院看醫生 對方不確定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 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保險 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跟他行駛在兩線道的道路 我在左後方 他在右前方不遠處
到了下一個路口 他突然未打方向燈左轉 所以當然發生擦撞倒地
他堅稱我撞他 但我認為是車頭對車頭 而且他車受傷都在前面(有拍照)
雙方都有受傷 我還因此請假不能工作
最近交通裁決所報告出來了 沒有提及我的肇事責任
他的部份就是"變換行車方向 未注意左後方來車"(我直行 他轉彎)
最近要私下和解 仍然沒有共識 明天打算先送調解委員會
六、問題:
因為鑑定報告我沒有肇事責任 那我有沒有必要先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他態度很差)
另外他帶了個自稱律師的人
說鑑定報告不具法律效應 還說可能我煞車有問題 又說我不能工作不關他的事
他要折舊賠償我接受 但他說的這些是真有其事嗎?
還說上法院不一定是我對
還說這種事上法院會被笑
因為對法律實在是沒什麼辦法
請大家幫幫我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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