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沒有明確時間的契約
事實經過:
1.家父與其兄弟有一共同持有土地,出租事宜委由其中一人處理,但契約無約定明確起訖
日期,只說明該土地開發後契約中止。
2.租金明顯低於附近行情,旁邊的地旁邊一塊約該地1/2面積之租金為8萬,但是我們這塊
地卻只租6萬。
問題:1.這種沒有明確起訖日的契約有效嗎?
2.可以用租金不合行情為由要求重新訂約,或由家父以相同租金承租下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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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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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這樣:家父有六兄弟,在民國70幾年爺爺過世前最小的叔叔怕姑姑們爭產,就建議
爺爺先將土地過戶給家父和兄弟們,但是當時法令規定無法分割登記,於是就將這土地登
記給最小的叔叔,但有書面約定是6人共同持有,後來土地出租租金也都順利拿到,直到前
幾年叔叔過世,嬸嬸就以土地所有權是他們的而拒給租金,我家為此還上法院訴請分割
(其他叔伯沒去去請求分割),結果我們勝訴,順利把應有持份登記回來,現在要請求租金
時他就故意將租金低報,上面說旁邊8萬租金的土地也是我們的,承租人在法庭上也承認
租金為8萬,不甘心對方這種吃人夠夠的做法,才想說求助版上先進是否有解決之道,
不過好像也無解。
※ 編輯: czw55 來自: 59.120.34.174 (11/0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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