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有關電錶共用問題
事實經過:
各位律師好,目前小弟於98年七月一日起北市文山區與學長租了一層公寓(四樓),
而本次電費單寄到時,因金額龐大(約15000),於是便打電話給電力公司詢問,
發現這次電費是從98年六月八日到98年八月11日止,所以其中有一個月不是我們
租賃時所用電費,於是我們便請教房東這件事的處理方式,
赫然得知原來五樓的電是與我們共用的,所以應由五樓與我們共攤這筆錢,據房東說法
五樓住戶的房間裡有房東自己加裝的電表,所以可以前去抄表,而釐清該攤用的電費
但是經由多次去拜訪五樓的住戶卻都不回應,因為屋裡有燈光但是卻無應門
我們便向房東說明這件事情的原委,但房東的意思竟然是說我們自己找不到五樓
住戶處理這件事情,我們便被斷電無電可用,其處理態度非常消極
另外他說如果我們不想住可以搬走,如果有需要再補充資料,我在另行補上,
感謝各位撥冗回答小弟問題,感激不盡。
問題:
1.與五樓共用電表是否代表五樓為違建?因為五樓並沒有獨立電表
2.房東未事先告知我們與五樓共用此電表而導致其衍生問題,其責任歸屬應如何劃分
因為這樣電費上的攤用會導致不公平現象
3.房東說我們如果不想住可以搬走,是否應無償退還所有押金?另外我們可以請求賠償嗎?
4.如五樓屬於違建,租賃方可以前去檢舉嗎?
以上問題謝謝各位律師的撥冗回答,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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